在网络空间治理过程中,基层执法者需要厘清网络言论法律的边界。尤其是在牵涉公共民生议题、个体法律权力的具体实践中,稍微不注意很容易落下“限制正常舆论监督”口实,从而引发公共舆情。近年来基层执法中发生的多例偏差案例,也提醒我们重视“依法治网”的严肃性。 [事件背景] 8月19日下午6时许,据媒体报道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一网民因发帖称“医院食堂价高难吃”被拘留。此事经网络舆论发酵,成为热点。之后,邯郸市公安局组织了工作组复查,称原处罚“适用法律不当”,撤销对当事人张某某的处罚决定,对办案民警调离执法岗位,责令派出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新闻链接: [对于这个事件,各位博友你们是怎么看的呢?] 执法为民、公正执法这些理念、原则是办案人、办案机关必须遵从的,来不得冲动,来不得偏颇,也来不得随意解释法律的。如果把一种行为认定为普通人都感觉很不符合的法律概念时,这种认定就是有问题的,以此为基础的执法行为就是错误的。作为具体的执法办案人要具备正确认定的能力,作为执法机关、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也要给办案人营造正确认定的环境,恐怕这才是我们通过一些“神”判决和“奇葩”执法所应当吸收的教训。 ——巍巍丛台《致那个错了的处罚发帖“饭难吃”》 对于行政拘留的起诉,更应一律在异被告地进行,以尽量摆脱地方权力的干涉和压制。然而,目前对行政拘留的起诉,鲜有在异被告地进行。对于这种“灯下黑”的现象,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修缮法律及司法解释,以体现司法公信力。目前来讲,最高人民法院应从法理和现实出发,发布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例,统一对行政拘留诉讼管辖的法律适用,在某种程度上把行政拘留权先行关进法治的笼子。 ——原上草《对行政拘留权应当异地诉讼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应从何时开始呢?显然应从公安机关立案时就开始,起码得在行政处罚作出之前介入。至于如何监督则应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并且还得赋予一定的足可震慑违法违规办案者的权力才行。如果只是事后监督,就难以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 ——思绪在飞《公安的行拘是否需要有检察监督》 [各家争鸣]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锫 从新闻中报道的其发帖的内容来看,本案中张某某只是在网上发帖吐槽医院食堂价高难吃,并不足以导致周围群众的恐慌,也就达不到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程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 在网上说医院饭菜存在问题,明显没有超出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没有给公共利益带来损失,反而能够促进医院重视和改进饭菜质量,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陈丽天 要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一方面执法机关应当提高业务水平,提升执法能力。公民要有法律意识,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民因不当行政行为而受到侵害时敢于合法维权,也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上官丕亮 公安机关不能将民事纠纷与治安案件混为一谈。公安机关介入民事纠纷,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医院认为是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师孙道萃 在新形势下,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检察监督,丰富检察监督的实际效力,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