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团伙首先在网络平台投放广告发布虚假信息,推销声称具有壮阳功效的“英国卫裤”产品,先吸引顾客,随后团伙成员假冒“英国卫裤效果调查中心”等并不存在的机构员工或老师助理、指导老师、总监等身份,以被害人身体内有毒素未能排解为由,诱使679名被害人高价保健产品。 8月17日,谢某等120名被告人特大诈骗系列案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共分9个批案件陆续开庭审理。截止8月24日,已经完成包括6名主犯在内的95名被告人的审理。据悉,在完成审理的上述案件中,大部分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认罪。 记者了解到,该案涉案金额820多万元,已知被害人达679名,创下天河法院刑事案件被告人数的纪录,案件证据材料繁多,卷宗共有534册,光盘597张。 打推销壮阳功效卫裤幌子实施诈骗 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起,谢某先后在天河区成立了5家公司,纠合孙某等9人对公司进行管理,开展诈骗活动。其中,孙某总管公司销售业务;李某总管公司培训、监听组和跟单审查组工作;周某总管公司综合部、财务及后勤等工作;张某、谢某敏担任二线销售经理;吴某担任公司业务系统管理员和公司股东;林某、林某峰、林某竹3人分别担任一线综合部、销售部、跟单部部长。除此之外,另聘请110人担任二线销售部业务员,逐渐形成一个有组织的特大诈骗犯罪团伙。 记者了解到,谢某组织的诈骗团伙,主要通过“广告发布——吸引顾客——冒充身份——虚假诊疗——推销产品”的方式进行诈骗。 该诈骗团伙首先在网络平台投放广告发布虚假信息,推销声称具有壮阳功效的“英国卫裤”产品,吸引顾客。然后由一线销售部的业务员以电话营销的方式与客户取得联系,并将获取到的客户资料通过公司的K8业务系统转给二次销售部,再由二线销售部的业务员假冒“英国卫裤效果中心”、“英国卫裤效果调查中心”等实际并不存在的机构员工身份,通过回访卫裤的使用效果,持续巩固与被害人的联系。 在回访中,业务员会根据公司培训制定的“话术”模式,和其他同事相互配合,冒充老师助理、指导老师、总监等身份,谎称被害人身体内的毒素未能排解,需要购买更多高价保健品组合搭配的“治疗方案”方可治愈,导致被害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和产品功效上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一步步购买本不需要,也没有相应宣传效果的高价产品。 由于购买的产品并无功效,这种虚假诊疗和推销的方式逐渐引起部分被害人的警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8月16日,公安机关一举抓获被告人谢某等120人,缴获作案工具服务器3台和电脑、手机等物品一批。 主犯庭审否认诈骗指控对定性异议 公诉机关认为,在以谢某为首的10名诈骗团伙管理人员,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谢某、孙某、李某、周某、张某、谢某敏等6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吴某等其余4人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庭审中,被告人谢某否认了公诉人对其诈骗罪的指控,对定性提出异议。谢某表示,涉案的5家公司只有1家为其直接成立,其他4家是以其成立的公司作为投资方的。 对于公司采取一、二线的电话销售模式,谢某承认其是于2015年底知道的,是在自己到公司工作前便一直按照这种模式进行操作,K8系统主要用于记录产品销售情况。对于话术单的问题,谢某表示公司制定有员工手册,但否认了公司安排员工采用话术单进行销售的行为,并提出公司还对员工的电话销售采取了一定的监督手段。在财务方面,谢某表示每个月会有专门的财务报表给其过目,但具体核算和销售物品如何定价,其概不清楚。 在其他9名被告人中,除林某、林某竹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认罪外,其他被告人都对指控提出异议。 林某表示,其于2013年2月入职,案发时是涉案1家公司的综合部部长,属于一线销售人员,其上级是被告人周某,老板是被告人谢某、孙某,李某和林某峰为孙某的下属。对公司产品的来源,林某承认,因其层级较低,无法直接接触到生产过程,但其曾听其上级即被告人周某说过,销售的产品是公司自己研发的,找工厂代工,公司认为将产品挂上国外的名号能够更加吸引消费者购买,但实际上这款卫裤跟英国是没有关系。 林某竹表示,其担任跟单部长,林某是其上级,林某的上级则是周某,公司老板为谢某和孙某,吴某为K8系统的负责人。跟单部分为一线跟单部和二线跟单部,自己主要负责一线“英国卫裤”的销售,对二线具体销售的产品其不是很清楚。 证人指涉案公司虚构身份有话术单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应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因此,在对该案主要的10名被告人的审理中,法庭通知3名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 证人甲证实,其在担任某涉案公司法务期间,发现涉案公司存在话术单,主要为销售“英国卫裤”和保健品,内容存在涉及虚构身份或客户身体有毒素的话术,且其在监听二线人员电话销售的过程中,也发现存有夸大效果等行为。被告人谢某也曾向其出示话术单,询问其意见。 证人乙证实,其主要经营化妆品,与被告人谢某有业务往来,其以一定的折扣价格向涉案公司销售产品。产品是由上海某工厂生产的,用于消炎抑菌,有经检验合格,主要销售给美容院。 证人丙证实,其工作的公司曾与某一涉案公司在同一办公楼层,2015年7至8月曾与被告人谢某有过共事,并承担为涉案公司进行广告推广的业务,推广产品为“卫裤”,并与被告人吴某和孙某认识。吴某曾在证人丙工作的公司工作过一段时间,主要做一些网站内容的更新。证人丙留意到,吴某经常背着一个黑色的包,包里有一台手提电脑。对于被告人孙某,证人丙表示与其做对接采集数据,孙某从其处获得数据后拿去打单,属于涉案公司的一线部门人员。 记者了解到,8月25日,天河法院将对最后一批15名被告人开庭审理。该院在完成全案的审理后,将择日进行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