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粉吐槽|律师的有偿法律服务,缘何需要以生命换来关注!
来源:法律工匠 作者:法律工匠 发布时间:2017-05-08
摘要:法律时讯 律师收费 律师服务 掉粉吐槽|律师的有偿法律服务,缘何需要以生命换来关注!作者:陈桂平摘要:如同以往,律师行业一直为律师咨询应该收费在呐喊,拒绝免费咨询的声音越来越强烈,尤其2017年4月份,连续出现律师行业一个月猝死的人数令同行惊讶,似
法律时讯 律师收费 律师服务 掉粉吐槽|律师的有偿法律服务,缘何需要以生命换来关注!作者:陈桂平摘要:如同以往,律师行业一直为律师咨询应该收费在呐喊,拒绝免费咨询的声音越来越强烈,尤其2017年4月份,连续出现律师行业一个月猝死的人数令同行惊讶,似乎又把此话题推上了风口浪尖,但是,看多了此类话题文章亦或者部分以此作为营销的呐喊,又不得不写个文章吐个槽,当然可能因此会让公众号掉粉,但是,从笔者个人的角度来说,更需要就此说明为何吐槽这个问题。 一、一个悖论的开始现在大数据分析很流行,回头看看律师同行呐喊律师咨询应该收费总观点系之所以收费是因为律师背后的付出很多。比如入行的各种艰辛、知识的积累更新、工作强度、顾此失彼的时间损耗、社交成本、健康成本如此等等,尤其是高强度的工作导致亚健康的严重化甚至夺走了年轻的生命。其实,前述情况在不少行业都存在,而如同一句老话说的,“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收费声音发出唤醒的并非咨询收费全面改观,仅是如同一块大石头扔进平静的湖面,引起的是同行的共鸣。那么问题是,律师的咨询答复本身属于律师的服务范围,而排除特殊情况下,律师的服务本身就是收费的,如此过多的强调律师的咨询应该收费让普罗大众认为似乎逻辑起点是律师咨询本身不应该收费,由于大家关注点在于律师应该改变不收费的咨询答复现状,从而模糊甚至忘了律师咨询本身就应该收费的逻辑起点。那么,既然律师的法律服务是有偿的,作为律师同行来说,与其呐喊不如回归律师法律服务的本质思考,而对于寻求法律服务的消费群体来说,律师需要做的是灌输消费成本观念从而养成其消费习惯,而不是解释为何需要收费。 二、律师法律服务的本质律师法律服务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以智力劳动和服务时间作为价值交换的专业行为,而律师是提供该有偿法律服务的生产者,至于律师事务所则是商家。因此,律师法律服务的有偿是必然的也是必须滴。如上所言,部分特殊情况下,律师的法律服务可能是无偿的,但是这种特殊局限于公益事业、法律援助或者亲友、同行之间的答复或者交流。既然是特殊意味着是少数以及例外,故此,不能作为本质的讨论范畴。有个常用而贴切的例子,有些人把律师的法律服务收费比喻成到期望免费获得法律服务一方的经营场所进行消费不能免费,比如某律师的朋友一遇到法律问题就CALL该律师,只求解答不谈费用,而某律师多次之后内心无论多么不接受,也难以启齿,但实际上,换成某律师到该朋友餐馆隔三差五吃饭不给钱,估计该朋友早就见到该律师避而远之,背后的逻辑实际上是一样的,但是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而言,却难以拒绝一而再再而三的免费索取,其背后的原因一方面离不开人情世故,另一方面更离不开其朋友的法律消费观念。笔者的两个客户,其中客户的女儿是香港的事务律师,另一个客户的儿子是香港的大律师,期间聊到一个业务需要香港的事务律师以及大律师配合时,笔者曾经开玩笑提及两个客户找相应的子女协助办理不就可以省钱了,两个客户说那是不可能的,即使其子女是律师的身份,一样需要就她们的委托收取律师费。如果该话题放到国内来说,似乎有点惊悚的样子,后来细细想也是法律消费理念深入骨髓而盖过亲情的现实,正是基于香港的民众甚至国外的民众对于寻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需要付费的消费观,也就说明了律师一定社会地位和权威性之所以存在的因素之一。那么另一个问题,是否律师法律服务的有偿需要区分该服务的生产者资历或者服务对象的情况呢?就前者而言,主要体现在刚独立执业的律师,基于案源的考虑,可能需要以免费咨询作为业务进一步接洽的开始,然而,随着执业年限的推进,前述年轻律师发觉这样的想法一点都不靠谱。实际上,笔者认为,任何人在某件事上的处理都可能存在惯性,律师法律服务的收费本身不应该就自身的执业年限和案源作为是否免费提供咨询的考量因素,尤其一旦开了这个头且长久以往,有朝一日,习惯免费获得你法律服务的一方面临你提出收费的要求时,在情感上的难以接受远远高于一开始要求收费的程度。实际上,律师法律服务的收费并不意味着要求每个律师不区分情况一律收费,更不意味着律师的收费均是高逼格高标准的,因为每个执业律师的客户群体、客户对执业律师的认可度、客户的法律需求程度、法律问题的处理难度以及执业律师本身的资历有所不同,加上执业律师所在的律所品牌影响力不同,从而造就了同样的事情可能在不同的执业律师上面临的收费情况不一,但是有一点,一旦执业律师宠着免费咨询的消费,则一旦这种宠爱失去后,执业律师面临的损失将可能更大。而就后者而言,是否就寻求法律服务消费的群体一律收费也是要区分情况,比如至亲之人,按照目前国内的传统道德约束可能要收费难以过亲情一关,但是是否收费以及收费多少的决定权依然需要明确在于律师自己而不在于律师将面临谁的法律需求。又比如,日常存在专业交流的同行或者挚友,也并非一律需要收取费用,但细细考察发觉,前述同行或者挚友反而懂得对提供法律服务的你支付一定的费用,至于是否收取以及收取的程度,决定权依然是律师本身。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来说,人的需求第四层是尊重的需要、第五层是自我实现的需要,律师也是人,一样离不开前述需求的左右,一个寻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消费者如果开头第一句话是“某某律师咨询一个小时或者拟定一份合同需要支付多少费用”与开头第一句话是“某某律师咨询或者拟定一份合同要不要收费”对于律师而言,完全是不一样的心理体会。而对于时不时就开门见山来一句“我遇到某某事,你看这事怎么处理?”之后一大串法律问题扔过来要求某律师处理而言,对于该律师而言,在内心是无比厌倦这种情况的出现的。其实,支付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费用,一方面体现的是对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存在的尊重,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律师专业能力的认可。笔者在执业过程中习惯就业务的来源、业务的分类以及新老客户的存续情形进行分析,发觉有几个现象:1)一开始寻求笔者提供法律服务就讨价还价甚至希望免费法律服务的法律消费者,往往后面不会委托亦或者说委托之后事情一旦解决就老死不相往来;2)在委托过程中对于律师收费非常看重而不是考虑笔者专业能力的法律服务消费者来说,即使你尽力去解决去其法律需求,尤其诉讼方面的事务时,一旦诉讼的结果不尽其人意,则牢骚不断甚至动辄认为笔者未把其委托当回事,所以,律师不宜迎合当事人的要求,更不应该承诺最终的处理结果,否则,收费事小,烂摊子要处理的事成本更高;3)对于委托笔者中无论是咨询主动付费还是后续委托仅考虑委托事务的专业化分析的法律服务消费者来说,此方面的法律服务消费者是优质客户,不是因为其主动认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必须收费这点,而是其认可的不是你收费与否、收费多少,而是认为你的专业服务对其而言是有价值的,甚至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出现不顺或者插曲,亦或者处理其委托的诉讼业务过程出现不佳的效果,其依然认可的是笔者对此的付出和努力,同时一旦其身边亲朋好友遇到法律需求时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推荐笔者,甚至连笔者的收费标准都先告知前述其介绍的亲朋好友。前述仅是笔者个人的总结,并非为了说明笔者多么牛逼,仅是说明一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的不是为了业务而盲目的迎合客户,甚至对于客户认可的不是你的专业能力而是你打包票的承诺也避而不见,实际上从目前资深的律师同行以及不缺业务的律师同行来说,排除其专业能力的考虑,更多的是其对客户群体的筛选。无论是哪个律师,不可能每个人都是你的客户,但是我们需要的是珍惜并尊重我们的客户!曾经有个师兄问笔者:“你咋不像其他人一样老是去应酬来拉业务?”笔者的回答简单明了——“因为我的客户知道我不喜欢应酬,与其让我陪他们喝酒瞎聊,不如让我安心做好他们委托的事,当然,如果他们有心事想找人吐吐槽,这个倒是可以考虑与其喝个咖啡,彼此吐个槽”。也有客户在委托时候时不时的说请笔者吃饭表示感谢,笔者的拒绝并非不给客户面子,而是偶尔可以,但是多了不合适,毕竟客户委托本身就是付费且买断了笔者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所以,不需要额外增加成本请笔者吃喝,随着岁月的推进,当然,部分客户演变为多年的好友,彼此共同成长,此时的聚会吃饭,更多的是友情的体现,而非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三、法律消费者的分类选择既然律师的法律服务是有偿的,而基于律师法律服务提供也是区分市场以及层级的,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层级并非阶级观念,而是法律服务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同样的法律服务需求,面对寻求的法律服务律师以及水准的不同,毕然面临不一样的消费成本。对于初入律师行、执业多年或者某领域专家级的律师而言,法律服务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不同,律师选择的法律消费者当然也不同,这是双向的结果,不存在强买强卖的情况,否则强扭的瓜不甜。比如,专门做IPO业务的律师,为何其客户提供完IPO法律服务后不愿意做其常年法律顾问,其中很大的因素是IPO业务的律师在处理IPO业务的过程中一旦遇到常年法律顾问的顾问需求时可能会与其手头急需处理的IPO服务事项相冲突,而只做非诉业务的律师缘何不想接触诉讼业务,一方面基于服务领域的不熟悉,另一方面也基于非诉业务与诉讼业务需要同时处理时可能会发生严重的时间冲突,从而顾此失彼。故此,律师法律服务的有偿收费本身与法律消费者的消费能力之间不存在冲突,仅是选择问题。 四、法律服务对价由谁定至于法律服务的对价由谁定的问题,笔者始终认为在于法律服务消费者,在于法律服务消费市场的自我调节,虽然律师行业有律师收费指导价,但是律师本身的情况不一样,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不一样,同样的事情显然不可能要求完全按照律师收费指导价来框死,毕竟法律服务消费者认为其所需求的律师值得其付出高额的成本,此方面也属于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不违规违法,又有何不可?所以,律师行业的指导价并非是法律服务消费者作为其考虑选择律师的因素,而此方面,笔者在原来撰写的文章中《利好还是利空?上海律师咨询费可达1.5万元每小时》(文章见:http://chenguipingjianwei.fyfz.cn/b/913299)亦已分析过,在此不宜啰唆重复!五、本质回归笔者认为,估计发完此吐槽文章,掉粉一地,同时鸡蛋番茄不止,但是,笔者始终认为“认可你的不离不弃,不认可你的啰唆无益”。故此,请回归律师法律服务的有偿性本质,愿同行在未来不再需要就律师的提供法律服务是否收费作为一个老生常谈般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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