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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让斑马线”与立法中的人本精神_马建红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茶香与书香 发布时间:2017-08-07
摘要:(漫画/曹一) 生活在城市里的人,每天出门工作学习,无论步行或是开车、乘车,几乎都会和斑马线打交道。为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

“礼让斑马线”与立法中的人本精神_马建红


(漫画/曹一)

生活在城市里的人,每天出门工作学习,无论步行或是开车、乘车,几乎都会和斑马线打交道。为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条法规的实施,也被形象地称为“礼让斑马线”。为此,各地开展了各种活动,如制定《礼让斑马线行为规范》,或者设置“不礼让斑马线曝光台”,将相关车辆车牌号公之于众,并对未让行机动车驾驶员施以罚款200元、扣3分的处罚。据公安部交管局的介绍,2017年上半年,全国查处的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违法行为上升3.9倍,而因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造成的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则同比都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可以说,“礼让斑马线”活动效果显著。

该项活动的开展,值得我们点赞。众所周知,斑马线的设置是为了使机动车和行人能文明、有序通行,道交法的规定,旨在保障交通参与者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行人的安全,曝光台、扣分、罚款等,只不过是促使大家遵守交规的一种手段而已,“礼让斑马线”的实质,即在于“礼让行人”,其背后所涉及的是一个比较“高大上”的法理问题,那就是人类社会之所以制定规则,制定法律,目的在于对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的保障,在人与规则的关系中,人应该始终处于终极目的的地位,只有人才是法文化的根本和核心。

大凡一种事物,要想发掘其最本真的涵义,就应该到其原点去找。西方人将其法律的源头追溯到古老亚洲的两河流域,将法律的故事延伸到了古巴比伦时期,美国学者约翰·赞恩在《法律的故事》中说到,“文明人的法律故事始于巴比伦的闪米特人,然后由巴勒斯坦人继续,然后由希腊人、罗马人、欧洲大陆人继续,再后由英国人继续。”然后一直延续到了大洋彼岸的美国。而引领这个故事最前端的,则是迄今为止人类发现的最早的《乌尔纳姆法典》。在该法典遗存的条文中,所涉内容无非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继承以及刑罚等方面,都是与“人”有关的、对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制。从人类最原初的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中,我们可以发现,法律的“本质”就是通过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使“群”的秩序得以维持。而在晚几个世纪之后出现的《汉穆拉比法典》,其所涉内容也无非都是有关“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也处处体现着“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在该法典中,汉穆拉比宣称立法是为了“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其内容则强调对每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当个人权利受到侵害,国家存在疏失的情况下,则须进行一定的赔偿,这可以说是现代国家赔偿制度的先声。正如有学者所言,“巴比伦人创造了人类个体,一个自由的、有内心生活的自我,一个有着无法缩减为其他任何人的绝对特别命运的自我。巴比伦法因而成为人类人文主义的源流。”由此可见,在人类最原始的法律规则中,呈现的是对人的承认与保护的基本内涵。

当我们在本土文化中探寻法文化起点时,不难发现,作为大自然之组成部分的先民,其赖以生存的前提条件也是“群”,即只有在家庭、氏族、部落以及稍后形成的民族、国家中,单个的个人才能够生存下来。生活在当下的我们,享受着科技带来的种种便利,开发了丰富的生活资源供人们享用,而初民的生存环境,却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和困难的多。在还只能用原生态的木棒和粗糙的石块儿作工具的情况下,“食不果腹”和“衣不蔽体”,是人们生存的常态,而人类自身“爪牙不足以供守卫,肌肤不足以自捍御,趋走不足以逃利害,无毛羽以御寒暑”的生理特点,又使置身于动物群中的人类经常面临覆灭的危险,所以,人类要生存下去,就只能且必须依靠“群”的力量,而战国末期集百家思想之大成的荀子,就曾在其《富国》篇中提出了“人之生不能无群”的观点。

同时,为了获得并守住那些水土肥美的“适合人类居住的地方”,人们还须抵御来自不同的“人群”的威胁,远古传说时代的部落战争,就因这种争夺所致,因此,“人群”自身秩序的维持,也成为我们的先民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而最便捷最有效的维持手段,就是通过礼法的规范,为人们的行为设定界限,为预防冲突的发生和纠纷的解决设置规则,为赏罚规定依据和标准,为人类有序的生活提供可能。而礼法这样的度量分界,正是“明分使群”的基础,荀子说得好,“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无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是礼之所起也。”而法家在谈到法律的功能时,则强调了法具有的“定分止争”的效用,“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虽鄙,不争。”由此可见,中国传统礼法的产生,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纷争,回归人的本原,其所附丽的“规则”,只不过是为人类社会服务的手段而已。

因此,当我们再次回望各地所开展的“礼让斑马线”活动时,就不难体会其意义之所在了。在十字路口,正常的情况下,机动车与行人均享有按照信号灯指示而通行的“路权”,而道交法正是对行使这一路权之“分”的确定和分配,四十七条对机动车提出的“减速”“停车让行”与“避让”的要求,表征的正是对行人生命及人身安全的特别关注,也是该法人本精神的体现。假如在城市治理中,假如能更多些如“礼让斑马线”一般更关切生命而非关注罚款的规则,那么,刻板的法条也会因其饱含温度而得到人们自觉和普遍的遵守。

“礼让斑马线”与立法中的人本精神_马建红

责任编辑:茶香与书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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