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指定管辖需要立法完善 《检察日报》2016年09月28日 薛培 林琳 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审判机关的指定管辖,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指定侦查管辖并没有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会进行指定侦查管辖,由此可能导致和审判机关出现矛盾,如果不同办案机关多次变更指定管辖,势必极大浪费司法资源。笔者认为,这一难题亟待加以重视解决。对侦查指定管辖问题,应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改变法律定位不明的情况,并进一步建构完善侦查机关指定管辖的具体制度,以适应实践的需要。 侦查指定管辖应遵循的一般规则。刑事案件侦查环节指定管辖是指因客观上出于便利侦查的目的,特别是为了预防利益勾连、防止信息失泄、保守案件秘密、降低侦查掣肘等,由犯罪地侦查机关侦查有困难或有阻力的刑事案件,通常由上级侦查机关直接指定由异地侦查机关查办。指定管辖一般应遵循和兼顾效率、公正、回避等基本原则,不得恣意滥用。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指定管辖时,通常应事先与同级检察机关、法院沟通协商,以便下发指定管辖文书,确保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侦查指定管辖案件的规范。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侦查机关指定管辖;侦查机关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其共同的上级侦查机关指定管辖。笔者认为,下列案件由最初受案单位侦查为宜:侦查机关受理时因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身份属地等基本情况不明致管辖不明的案件;侦查阶段案件管辖虽有争议,但因最初受案单位长时期摸排线索且情况特殊,由最初受案单位直接侦查更佳的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侦查机关指定管辖的时限。上级侦查机关指定下级侦查机关管辖案件后,应在3日内告知同级检察机关,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书面告知同级检察机关。接受指定管辖的侦查机关收到上级侦查机关指定管辖决定书后,应在3日内通知同级检察机关,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书面告知同级检察机关。被指定立案侦查的基层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应报请其上一级侦查机关与该地同级法院协商,由同级法院指定管辖,并通知同级检察机关,由同级检察机关再行通知下级检察机关管辖。 对侦查指定管辖的审查和监督。审查逮捕期间,检察机关应当严格审查案件管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侦查机关指定管辖是否合法。对于管辖不合法的案件,应当不予受理,建议侦查机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在受理案件后3日内,书面报请本院和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的共同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经上级检察院审查,认为由收到案件的检察院审查起诉更有利于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需要同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向同级法院发出指定管辖建议书,法院应在收到指定管辖建议书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指定管辖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