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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孩子前程不起诉,是情显于法,还是法疏于情?_律事通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律事通 发布时间:2017-08-04
摘要:近日,“福建泉州大学生替考被抓,检察院为孩子前途决定不起诉”的新闻引发网友热烈的讨论。 事件经过:去年4月17日,在泉州市区某中学举行的一场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安全管理与生产技术课程考试中,6名高校大学生因替考被抓。随后,6名学生以及家长、

近日,“福建泉州大学生替考被抓,检察院为孩子前途决定不起诉”的新闻引发网友热烈的讨论。


事件经过:去年4月17日,在泉州市区某中学举行的一场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安全管理与生产技术课程考试中,6名高校大学生因替考被抓。随后,6名学生以及家长、学校寄来的一封封“求情书”,书上表明,这六名贫困学生之前大多在校表现优秀,替考主要是因家庭贫困,实属无奈之举。 而此次替考被抓若被起诉,他们的前途将被蒙上阴影,因此寄来“求情书”恳请宽宥。面对厚厚的书信,在实地走访调查之后,该院检察委员会对该案进行研究,认为六名学生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鲤城区检察院柔性办案,决定对他们不起诉


此次事件一经报道,引起热议。为了孩子的前途不起诉,到底是法律的人情关怀,刚柔并济,还是以贫穷为“免死金牌”损害法律的威严?网友双方各执一词。笔者在此暂时对鲤城区检察院的行为不做任何主观判断,将先从下面几个方面分析此次事件。


一、替考者的行为是否真的犯罪?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替考者的行为是违法的,早在《刑法修正案(九)》“替考入刑”前,就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替考者应当受到相关行政处罚。那么此次事件当事人的替考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修正案(九)》中所规定的“替考”呢?


根据刑法第284条新增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以看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替考应当定罪。


而据悉,目前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只有十几种,主要包括高考、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普通话考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驾驶证驾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据各方报道显示,该6名大学生是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替考被抓,因此,此次事件的当事人们很明显,符合《刑法修正案(九)》对替考的相关规定,应当定罪。


二、犯“替考罪”是否必须服刑?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应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替考的最高刑罚也仅仅是六个月的拘役。因此,替考本身属于典型的轻罪。在此次事件中6名大学生是初犯,得到的报酬也不过区区200元,与那些作弊团伙相比,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甚是轻微,而《刑法》第37条 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无论是从“替考罪”本身规定的处罚出发,还是就实际犯罪情节而言,本次事件的当事人都不必须受到起诉并服刑。


三、替考者因“前途”免于被诉,那么被替考者将如何处置


在此次动笔之前,笔者去了解了鲤城区检察院对此次案件中所有参与者做出的相关出处罚。此案目前,组织替考的中间人,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提起公诉,替考者与被替考者最初都是以涉嫌代替考试罪被审查起诉,目前替考的大学生已经免于被诉,被替考者尚未有其他消息。


自古以来有了愿打的就有愿挨的,就如同贿赂,有了受贿就有行贿。此案中也是如此,按《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均属于代替考试罪。替考者因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被起诉,被代替的人却被忘记,继续吃官司,这似乎有那么一点不和谐。被替考者与替考者相比,一个主观上想别人帮自己考试,一个主观上想帮别人考试,要说主观恶性,两者半斤八两。要从犯罪情节上,两者就更不用说了,被替代者与替代者的一切行为都是相互对应的。从实施替考行为的一开始到被抓,两者根本无法撇清他们之间的联系。因此,笔者倒是觉得,如果替考者因为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而免于被诉,那这倒霉的被替考人也应如此。


四、不是所有的从轻处理都是法外施恩


经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为了孩子前程不起诉”并不是网友所谓的“法外施恩”,完全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在正当的自由裁量范围内,按照程序对应当从轻处理的案件,不提起诉讼,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正如报道所言,“考试公平是最基本的社会公平,应当通过修改刑法加大打击力度,同时严格执法。因为替考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国家的正常秩序,检察院认为六名学生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他们不起诉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不起诉并不代表这些同学不需要付出代价。”


对于网友“为了前途可以免刑吗?贫穷是免罪金牌吗?”的质疑,笔者也坚定地表示,任何除法律规定以外的一切客观条件,都不应该成为影响法律定罪量刑的因素,富贵不是,贫穷更不是。此次案件中那6名大学生之所以可以不被起诉,不是因为他们“贫困生”的身份,也不是因为那一封封求情书,只是如检察院决定的那样,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此次事件如往常一些社会热点一样,人们总是将注意力放在一些敏感的词汇上,从而忽略的事情的本质。求情信固然有用,但也仅仅只是促使检察院详细调查事实情况,真正影响检察院做出决定的还是案件本身的客观事实。试想,如果是一位贫困生因家境困难杀人抢劫呢?恐怕纵使他再家徒四壁,检察院也不会选择不起诉他的。所以不妨将此次事件命名为,“因情节显著轻微,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替考大学生”。

责任编辑:律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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