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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总结∣新媒体运营中的法律风险_赵虎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8-05
摘要:沙龙参与方式:加微信“lawyerzhaohu”,注明“参加沙龙”。欢迎加入! 2017年8月2日晚9:00-10:00,虎知娱乐法第五期在线沙龙正式举办,本期沙龙以“新媒体运营中的法律风险”为主题,由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张玉娇担任主持人,由资深新媒体人朱海东、知

   沙龙参与方式:加微信“lawyerzhaohu”,注明“参加沙龙”。欢迎加入!


2017年8月2日晚9:00-10:00,虎知娱乐法第五期在线沙龙正式举办,本期沙龙以“媒体运营中的法律风险”为主题,由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张玉娇担任主持人,由资深媒体人朱海东、知产库主编乔万里律师以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担任嘉宾,参与讨论的还有传媒娱乐法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公司业务律师等各个专业方向的律师,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商标代理人、版权代理人、影视传媒公司的老板、导演、编剧、传媒娱乐公司的法务、电视台法务、法律互联网运营人以及政法院校在读硕士研究生,大家就“新媒体运营中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新媒体运营中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的认定标准及赔偿标准”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就“新媒体运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交流了心得。在极其有限的一个小时里,大家畅所欲言,不仅探讨了相关案例,还分享了新媒体运营的经验,整场沙龙气氛活跃,大家在交流中获益颇丰。

一、新媒体运营中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实践中,新媒体运营者侵权的现象可谓十分常见,为什么新媒体运营者频繁侵权?资深新媒体人朱海东总结道:首先来说,点击率意味着流量增大,用户数量可能随之大大增加,结果就是影响力变大,盈利能力变强;另外,侵权的成本较为低廉,可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却比较高;第三是侵权的行为手段较为简单,通过复制和粘贴即可完成,甚至连排版都不用就可以达到非常好的效果;第四,运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等等。

1.知识产权侵权

新媒体时代,人人都是信息的传播者,人人都是信息的受众,新媒体的发展使得信息传播变得非常方便快捷。“眼球经济”下,为了吸引公众注意,媒体运营者迫切需要优质内容,在自身缺乏创作能力时往往会随意抄袭、转载、篡改,因而新媒体运营中的知识产权侵权主要集中于著作权侵权方面,通过对嘉宾们的观点进行整合,我们对新媒体运营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了归纳。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情形:

第一,不注明作者及来源,也未经授权就转载或使用他人的作品。

例如,实践中,经常有公众号在其推送中擅自使用他人原创的图片及文字,不注明出处,或是头像、LOGO等擅自使用他人原创图片。此类传播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侵犯了其署名权,若转载过程中又对原作进行篡改,则又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因此,单纯的时事新闻虽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转载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只是不必经过授权。

第二,注明了作者和来源,但未经作者或媒体授权。

实践中,有公众号在其推送中使用了他人原创的图片及文字,且标明了出处,但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这是侵权行为。罗向京指出,纸质期刊的转载,属于法定许可,但在新媒体上转载他人作品不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因此,新媒体在转载过程中如果未获许可,即使标明作者和出处,也不能作为其免责的理由,转载行为虽然没有侵害原作者的署名权,但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三,未经作者授权对文章进行改编。

经常有公众号为了吸引眼球,做“标题党”,换汤不换药,或者对原创作者的文章进行简要修改后便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此举侵犯了原创作者的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有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改编作品并获得一定报酬的权利,改编他人作品必须得到作者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2.个人人格权侵权

在新媒体中对他人进行诽谤诋毁,或者擅自使用他人形象做宣传,往往会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现实中,该类案件也屡见不鲜。

第一,侵犯他人名誉权。实践中,微博、微信上各类语言犀利、个性鲜明的评论性文章经常刷屏,更有甚者凭空捏造不实消息,对他人或者公司进行诽谤、侮辱,这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言论自由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二,侵犯他人肖像权。公民享有人格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实践中,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案例十分常见,沙龙中,主持人张玉娇就举了一个例子:某化妆公司,因为蹭电视剧的热度,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写了一篇关于该电视剧的评论,并插入了剧照,在文末放置产品的图片和文字宣传。剧中的明星当事人以该公司侵害其肖像权为由诉至法院。这引来了大家关于此行为是否属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的激烈讨论,后文会有详细论述。

为什么新媒体运营者频繁侵权?

二、新媒体运营中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的认定标准

事实上,新媒体运营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比较容易认定,《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新媒体运营者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等给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由于时间限制,对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认定没有成为沙龙讨论的焦点。群友普遍关心的是:在“自媒体”时代,人们言论自由的界限;以及肖像权合理使用、公众人物肖像权的克减等问题。

1.影评中使用剧照是否侵犯肖像权?

上文中,主持人举的一则案例引来了大家激烈的讨论:某化妆公司,因为蹭电视剧的热度,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写了一篇关于该电视剧的评论,并插入了剧照,在文末放置产品的图片和文字宣传。

针对该案例,马丽丽律师认为,因为是公众号自己原创的影评,影评文章中使用了剧照,剧照如果不是专门去放大影星的肖像,仅仅作为评论的配图,则应该属于合理使用。中国政法大学南磊鑫也持相同的观点,认为,影评中放照片是肖像权的合理使用,针对肖像的合理使用,一些外国立法或判例明确列举了允许擅自制作、公开肖像的情况,主要有出于公共目的、报道的自由、学术或艺术目的等。山东台版权法务宋洪姿则认为,侵犯肖像权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但该剧照是在影评中,虽然文末放置了商品和广告,但该剧照并非直接用于宣传产品。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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