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执行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早在2005年前后深圳、重庆等地法院就开始探索实行,最近的大行其道,完全是出于全国法院兑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军令状”的迫切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所谓的“其他措施”,似乎应该包括悬赏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地法院在民事执行工作中探索试行悬赏执行制度也一直持开放支持的态度。201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5项规定人民法院“建立财产举报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2017年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顺应全国法院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客观需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包括悬赏执行在内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措施作了更为具体周到的解释和安排。该司法解释用四个条目六百多字的篇幅来专门规定悬赏执行事项,其中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二条这样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这应该是迄今为止,民事执行悬赏制度最权威最具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遗憾的是目前各地法院就执行悬赏制度的法律依据、悬赏公告的程式规范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请看笔者通过360搜索引擎随机下载的几例执行悬赏公告: 例一:为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更好借用社会之力,维护法律权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依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以下为特定多人的身份信息、违法行为、悬赏事项、赏金数额比例和领取条件等。东港县法院2017年5月发布) 例二: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XXX与XXX(当事人)XXX(案由)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X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XXX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以下为被执行人XXX身份信息、悬赏事项、执行标的、赏金数额比例和公告发布人保密义务等。庆阳市法院2017年7月起通用格式) 例三: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XXX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XXX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以下为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未履行标的金额、悬赏事项和奖励金额。甘州区法院2017年7月发布) 三则悬赏公告不约而同地援引了民诉法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作为悬赏执行的法律依据,同时不约而同地忽略了2017年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悬赏执行的规定。 实事求是地看,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本身没有关于悬赏执行的直接规定,法条中“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也不是指在媒体上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只有该条最后的兜底规定“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对悬赏执行的法律依据有些许“使用价值”,又因为它在有关的法律规范中是最高的上位法,因此尽管民诉法这一条对悬赏执行不是很“给力”,但先拉上这面“大旗”也没有错。 接下来,不明白三则公告为什么放着2017年的司法解释不用,而要舍近求远地拿2011年的“指导意见”说事?须知,司法解释的效力毕竟优先,何况它的内容更为详尽具体,更符合悬赏执行实际,又是“新法”。大家喜欢用“指导意见”,莫非因为它们的悬赏事项中都含有有“发现被执行人下落能使本院对其实施司法拘留”一项,正好贴了“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之题?殊不知,悬赏执行不过是用悬赏的方式征集案件线索,是人民法院的一种民事调查方式,在本质上乃是一种合同要约行为,而不是法律制裁措施。 由此看来,执行悬赏公告需要援引的法律规范只能是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 另外,例二中,将关于公告目的(“为最大…权威”)一节的陈述置于公告事由和当事人违法行为之前,完全不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和人们的认识规律,正确的表达顺序是“本院在执行…一案中,…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依照…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各地在实行悬赏执行制度时做法不一,执行悬赏公告作为一种严肃的法律文书也没有统一的范式,因此很有必要尽快统一制度设计,规范操作程序和公告样式,以最大释放悬赏执行的公信力和制度价值,助力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文:深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