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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发生的网络侵犯著作权案 ——从界面的反侵权公告谈起_赵虎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7-19
摘要:背景:近日,界面发布反侵权公告,指责“同花顺财经”(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未经授权非法转载界面多达1465篇原创稿件,分别刊载于其首页、国际、公司、股票、外汇等栏目。同时指出,“同花顺财经”还采用了包括抹去作者及版权方信息

  背景:近日,界面发布反侵权公告,指责“同花顺财经”(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未经授权非法转载界面多达1465篇原创稿件,分别刊载于其首页、国际、公司、股票、外汇等栏目。同时指出,“同花顺财经”还采用了包括抹去作者及版权方信息、虚标文章来源等手段,甚至将文中特有的“界面新闻记者”中的“界面”字样用图片替代。对此,同花顺回应称,它们非常尊重版权,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一些媒体在转载时未署上界面字样,它们也不知道是界面的稿子,所以造成了这种误会。
   这几年,有关网络平台与传统媒体之间以及网络平台相互之间有关涉嫌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不断发生,这究竟是为什么呢?我国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何看待这不断生的网络网络文章侵权案呢?
律师解读:
   首先,如果同花顺财经未经他人同意转载稿件,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在判断是否侵权的时候,需要考虑对稿件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比如:“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使用这些稿件哪怕是符合合理使用的范围,也应该注明来源、出处和作者姓名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拥有的其他权利,否则依然构成侵犯著作权,尤其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花顺财经如果大量因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金额较大(违法所得3万以上、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可能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安部门应该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其次,本文认为目前网络转载的大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很多互联网公司有版权意识,在转载他人文章的时候会考虑先取得授权、再转载。但是,这种情况还不够理想。
   一方面,即使一些大的互联网公司依然有未经他人同意转载他人文章的行为,并且不能正确的为作者署名和注明来源、出处;有的互联网公司在转载他人文章的时候虽然得到了授权,但是擅自更改文章的作品名称、内容,实际上又侵犯了作品的修改权。
   另一方面,有一些互联网公司尤其是一些中小互联网公司,依然存在很不规范的情况,肆意转载他人文章,甚至原创内容很少,主要依靠转载他人文章,大量的转载往往很难一一得到授权,否则成本较高,所以往往存在很严重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比如未经许可转载,不注明作者姓名和来源、出处,应该支付报酬而不支付报酬等。
   再次,关于网络转载并非无法可依,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详见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非常有针对性的规定了哪些网络内容可以转载,哪些网络内容不能转载,哪些内容附条件可以转载,转载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应该承担什么义务,出现了侵权情况怎么办等等。每一个互联网公司都应该学习这两部法律以及为此与《著作权法》配套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搞清楚转载他人作品的界限在哪里。
   最后,目前网络侵权严重与法不责众、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法院审理程序繁琐、判决数额低有直接的关系。建议在今后的执法、司法中加大整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提高判决数额,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坚决打击,扭转目前的不良市场风气。
   这个建议说起来简单,其实涉及到很多部门、很多方面。比如,公安机关要敢于立案,现在很多案件其实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但是公安机关因为相关专业的力量不足、工作忙、任务多等原因往往不愿做刑事立案处理。人民法院在审判侵犯著作权类型的案件的时候,由于种种拿得出来说或者拿不出来说的原因,往往不愿判决高额的赔偿。所以,要实现这些建议也很难,需要一定的时间。
   不过,也要看到,实践中情况在不断的改变。其中改变之一为:法院判决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额越来越高,不再像以前一样畏首畏尾,敢于判决超过法定赔偿额的赔偿款。这对于威慑侵权,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非常有利。
   作者:赵虎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在注明作者和出处的前提下可以转载。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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