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受贿157万余元 临湘市原市长龚卫国获刑七年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7-18
摘要:受贿157万余元 临湘市原市长龚卫国获刑七年
  日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临湘市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卫国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卫国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被告人龚卫国受贿所得赃款(折合人民币)157.5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龚卫国在担任临湘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期间,在明知其无权决定减免人防费的情况下,仍然超越职权,为登高湘城项目减免人防费,造成国家人防费损失1590.6万元。

  法院同时还查明,2007年至2015年,被告人龚卫国在担任汨罗市委常委、人民政府副市长,岳阳市文化局党组书记、局长,临湘市委副书记、人民政府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李某、王某等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05万元,美元6万元,港币20万元,合计折合人民币157.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卫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为他人减免人防费,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龚卫国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