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至21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县委书记韦志鹏滥用职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北海市纪委、北海市卫生计生委分别组织部分领导干部旁听庭审接受警示教育,被告人韦志鹏的亲属等共70余人旁听了庭审。 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至2013年8月,时任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主任的被告人韦志鹏,在处理广西小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松公司”)、广西申洲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洲公司”)、南宁中恒投资有限公司受让经开区工业用地使用权、获取建设扶持资金公务的过程中,徇私舞弊,违反规定行使职权,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42926275亿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分别收受小松公司、申洲公司董事长给予好处费共计20万元。2010年至2013年,韦志鹏利用其担任经开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北部湾科技园总部基地BT项目等事项提供帮助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408万元。据统计,被告人韦志鹏个人及家庭财产、支出共计折合2314.195659万元,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其中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1131.227786万元,尚有1182.967873万元的财产,韦志鹏及其家庭成员不能说明来源。 公诉机关在庭审的过程中举出相关证据以支持其指控,被告人韦志鹏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法庭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韦志鹏及其辩护人接受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罪作无罪辩解和辩护。被告人韦志鹏在作最后陈述时对起诉指控的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表示认罪悔罪。 本案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