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为逃逸肇事车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12万元赔偿款。 女青年李丽拿到实习照后,从南昌某汽车租赁服务公司租来一辆别克君威小车,并借给男朋友。2015年12月底一天的早上6时,该男子驾驶小车在南昌市孺子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孺子东路天桥下时,遇妇女张红骑自行车逆行斜穿马路,小车碰挂自行车,造成张红受伤九级伤残。事后,该男因为害怕驾车逃离现场。南昌市公交管局某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李丽和男朋友躲藏起来,张红把南昌某汽车租赁服务公司、李丽还有保险公司告到法院,索赔损失35万元。 法庭上,南昌某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因为侵权人逃离了现场,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西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红被李丽租来的小车碰挂致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李丽作为肇事车租赁方,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张红主张汽车租赁服务公司承担责任,因李丽有驾驶证,原告又没有提供肇事车所有人有过错的证据,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因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内,《侵权责任法》规定,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院判决李丽赔偿张红各项损失20万元;被告南昌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张红各项损失1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