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2015年5月30日从工行贷款1378万元,期限6个月。到期后不能偿还,经多次催收,不能还款。2016年底,银行委托律师将借款人及担保人诉至法院。 赞皇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但却做出了以下判决: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80日之内偿还本金及利息。 但此判决律师提出异议,赞皇法院的张勇庭长理直气壮,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院认为应当诚实信用,应当按期返还借款和利息。经多次催告,债务人不偿还,银行诉至法院,目的就是通过诉讼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法官却理直气壮的运用自由裁量权,判决半年后偿还债务。 法官有这样的自由裁量权吗?这不是帮债务人逃废债务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