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三年间以9个身份活跃在多个地方卫视的“专家”刘洪斌(有节目为刘洪滨)在网上火了。从2014年至今,刘洪斌先后以北大专家、蒙医第五代传人、祖传老中医等身份推荐各种药品、保健品。 就是这位看起来慈眉善目的老人,靠着自己精湛的演技与胡说八道,发财致富,“造福”9个省份的患者。从其在节目中的表演质量来看,网友戏称其为“中国著名表演艺术家”简直再贴切不过。单就演技而言,奥斯卡与金马奖都欠刘洪斌一个“影后”荣誉。 调侃归调侃,看到真相的患者内心肯定是崩溃的。尼玛,合着买药的钱全成了“话剧门票”了。 收起悲伤,仍然坚强。让我们冷静下来,接着看小编表演。在这个事件的背后,其实还牵涉到很多的法律问题,都值得我们探讨并作了解。 药商与电视台虚假宣传 药品销售公司作为药品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真实、全面地介绍药品的质量与功效,不能做虚假的宣传。根据报道,药品销售公司及其下级代理商为了提高药品的销量,聘请不明身份的所谓“专家”刘洪斌作为药品的推荐人,在广告中夸大药品的实际功效与治疗效果,欺骗误导消费者,明显属于虚假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刘洪斌参加的众多推荐药品的节目看似是访谈节目并非广告。然而,这些打着“讲座”名义的节目的主要内容都是在介绍、宣传药品,实属广告无疑。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电视台不得利用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为名义发布药品广告。更何况是虚假的药品广告。 电视台出于自身利益,发布明显违法的药品广告,也属于违法,工商行政部门可以对涉案相关电视台其进行行政处罚。 《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我们的这位拥有众多名头的实力派演员兼“药品专家”,在药品广告中利用自己虚假的头衔推荐药品,违反了《广告法》的禁止性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作为虚假广告中药品的推荐人,如果推荐的药品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害,因为药品系特殊商品,消费者可以要求推荐人同药品生产者、经营者、虚假广告的制作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该名专家如果存在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代言费的行为,则涉嫌构成我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或者279条的招摇撞骗罪,如果其诈骗所得数额巨大,应当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途径 因虚假宣传而购药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多种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向工商部门投诉药商与电视台的虚假宣传行为,要求对其进行惩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药品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广告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药品显然属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因虚假宣传购买药品而遭受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主(药商)、广告发经营者(广告公司)、广告发布者(电视台)、广告代言人就自身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监管部门 我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发布药品与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工商行政部门作为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最应为大行其道的虚假药品广告负责。刘洪斌再有“七十二变”也逃不出“如来佛”的手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药品广告不得使用代言人推荐,然而这位百面专家却可以相继成为各大卫视的“香饽饽”,从这就不难看出管理部门的失职之处。 公众智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