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老太在乘坐公交车时因司机驾驶不慎意外受伤,她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她的损失谁来承担?近日,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公交运输合同案。 去年5月,市民于老太乘坐公交车,在下车过程中,因公交司机段某不慎启动车辆,致使于老太摔倒并受伤。经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诊断为左肘部皮肤挫伤、左耻骨下支、坐骨支骨折。于老太向公交公司索赔,但公交公司拒绝支付其医疗费用。双方一直协商未果。于老太无奈,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作为城市公交运输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人身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段某作为公交车司机,其驾驶公交车在停车下客过程中不当启动车辆,致使乘客于老太摔倒受伤,段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其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造成乘客受伤,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承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扣减免赔额后,向原告支付保险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于老太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8162.10元,公交公司向于老太支付保险免赔额2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并已履行完毕。 【法官寄语】各类公交事故频发,乘客除了增强安全意识、掌握防护技能外,也要选择适合的维权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