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生前贷款时购买了房贷险,意外坠亡后,保险公司以“醉酒导致死亡免责”的条款为由拒赔。近日,新疆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孙某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孙某是库尔勒某公司的职员,2013年初,他在库尔勒市内购买了一套六层的住房,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按照银行的贷款要求,孙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住房贷款综合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伤害等事故所致死亡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3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贷责任,保险公司将按照相应的偿付比例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贷款余额本金。 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孙某和朋友在外聚会,酒后回家休息,却不慎从6楼意外坠亡。经检验,孙某系高坠致颅脑损伤、脏器破裂死亡。 王某是孙某的妻子,丈夫身亡后,25万元贷款落在了自己的头上。想到孙某生前签了一份房贷险,她便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饮酒过度导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向王某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索赔不成的王某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被保险人孙某饮酒后高坠死亡,保险公司能否引用免责条款不承担保险责任。 后经法院审理,一审判令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对孙某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23万余元,按照约定的还贷比例承担保险责任。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