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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敏:知命者不立于危墙之下:临沂暴走团被撞事件中的责任划分_山里人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山里人的三分地 发布时间:2017-07-16
摘要:知命者不立于危墙之下:临沂暴走团被撞事件中的责任划分 2017-07-16 王林敏 莫非命也,顺受其正,是故知命者不立乎岩墙之下。尽其道而死者,正命也;桎梏死者,非正命也。——【《孟子·尽心》(上)】 — 柏博士 — 知命者不立于危墙之下 作者:王林敏 来
知命者不立于危墙之下:临沂暴走团被撞事件中的责任划分

2017-07-16 王林敏



莫非命也,顺受其正,是故知命者不立乎岩墙之下。尽其道而死者,正命也;桎梏死者,非正命也。——【《孟子·尽心》(上)】

— 柏博士 —



知命者不立于危墙之下

作者:王林敏

来源:本公号原创

孟子的训诫

两千多年前,孟子曾经曰过:“莫非命也,顺受其正,是故知命者不立乎岩墙之下。尽其道而死者,正命也;桎梏死者,非正命也。”【《孟子·尽心》(上)】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孟子谈的是君子处事的基本道理,具体而言有三层含义:1、防患于未然,预先发现潜在危险,并采取预防措施;2、当发现自身处于危险境地之时,要立即采取措施;3、当面临险境而有惊无险时,要亡羊补牢,事后采取补救措施。知“道”行道而死的人,是正命,受刑而死的人,是非命。

孟子的这段话的核心是天命观,虽然有些唯心主义色彩,但其“知命者不立于危墙之下”的处事原则,对现代人仍极具启发性,比如,如何理解近期发生的临沂暴走团被撞事件及其责任划分问题。


问题与法律规定

7月8日的临沂暴走团被撞事件,给临沂市的交警部门制造了一个烫手山芋,该事件中的责任划分问题是个法律难题。因为法律操作方面存在困难。下面是可能涉及到的解决临沂暴走团被撞事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条文: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31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36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47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61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62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63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76条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法律责任的划分

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责任划分的规定太过笼统,其可操作性不足以解决暴走团被撞事件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根据上述条文,我们只能判定,被撞的暴走团成员和女司机都有过错。行人有过错,应当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所以,全部问题就归结于当事人双方责任划分的比例;而这个比例的划分,显然属于交警自由裁量的范围。

但是,这个自由裁量不是很“自由”,因为这个事件具有太多的特殊性,涉及到深刻的法律价值冲突。因为被撞者违法在先,而撞人的女司机操作不当。其中的难题在于,如果认定女司机承担主要责任,将会使得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占路暴走现象更加“猖獗”,法律将背上鼓励违法行为的嫌疑,进一步威胁交通秩序;而如果认定暴走者承担主要责任,将使得道路交通法保护弱者的原则遭受挑战,道路通行参与者之间的强弱关系进一步失去均衡。所以,临沂市的交警部门目前可能处于两难之中,责任认定迟迟不能做出。

笔者认为,要想合理划分临沂暴走团被撞(以及日后可能出现的类似事件)的法律责任,平衡好上述冲突的两个法律价值,找准责任划分的原则(原理)是最为重要的。就此案件而言,责任划分,应该综合考量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和该案的具体情形,以及该案可能造成的示范效果。

首先,法律必须被遵守,公民必须要守法,道路安全交通法第2条明确了这一点。法律需要维护自己的权威,如果法律的上述宣示如果得不到尊重,那么,法律就形同虚设,人们就会心安理得的践踏法律。其次,就该案的具体情形而言,暴走团成员的过错在于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走人行道,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行为(暴走团以健身为目的,而非以通行为目的占道)。驾驶员的过错在于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险发生。双方都有过错,就要看谁的过错性质更加严重。暴走者是无视法律、违反法律,属于故意;而驾驶员可能是操作不当,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是技术问题,属于过失。显然前者的性质更加恶劣。再次,就此案例可能导致的示范效果而言,公民必须守法的一个推论是:法律不能鼓励违法。根据这个推论,交警针对此案的责任划分,至少应该能够警示世人:交通法规是维护交通安全,公民不遵守交通法规而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是要付出代价的。这个代价不能因为同情弱者而有所减弱,因为在这种案例中,同情弱者只能导致更恶劣的效果。

综合上述因素,笔者认为,暴走团成员的过错性质更加严重,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从理论根据来看,我们不必从西方的法理中寻找根据,孟子的“知命者不立于危墙之下”便可以提供启示。这个原理引申开来有四个方面:从公民的角度而言,不能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要理性认识自身处境,身处险境要及时处理,占道暴走有危险,存在违法性,因此暴走者应当离开车道;公共活动的组织者,不能将参与者置于危险境地,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暴走组织者不能以成员“不听劝阻”、“道路施工”为由而放弃道义的法律的和责任;从立法者而言角度来说,法律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安全,更不能将公民置于危险境地,因此在规则设定方面要做好引导,所以,法律规定道路分道并禁止行人进入行车道;从执法者的角度来说,法律不能鼓励人们违法,执法者应当注意执法的示范效果,引导公民远离危险境地,就此而言,执法者应当加重暴走者的责任,而不是相反。

责任编辑:山里人的三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