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考试有一道单选题: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了无关第三人的账户。问是既遂还是未遂。 教科书里有一个关于盗窃罪比较经典的案例。就是窃贼偷仓库得手后,把货品扔出围墙,自己累了,坐在墙角下歇息十分钟。这十分钟里,第二伙贼路过,把东西顺手拿走。第一伙贼休息十分钟出来后,发现东西已无踪迹。教科书的解释是,财产犯罪之法益保护为财产所有权。一旦物主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即为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则视为既遂。那么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是不是都是以失控说为既遂标杆?看似肯定回答。 但是这道题给出的标答是未遂。咋一看,觉得哪里不对劲。还在微信上跟师兄弟们讨论了一番。有认为既遂,有认为未遂,有实务的,有教书的,有硕士,有博士。其实,很多时候,我们对一件事情看法相左,是源于我们的立场。站在不同立场,往往得出不同结论。 如果认为是未遂,用“因果关系的中断”来解释,则更为妥帖。本来,打一诈骗电话,被害人信以为真,汇钱,得手,是一个完整的诈骗套路。有因有果,因果关系明确。但,因为被害人输入账号错误,这是显然个“异常”的,平时不会出现的新介入原因,是这一原因,导致了最后钱汇入了别人的账号,被害人发生财产损失。换句话说,财产损失其实存在两个原因力,或者说,两个诱因。一个是诈骗电话,一个是被害人汇钱(还汇错号码),真正与财产损失有直接因果联系的,恰恰是后者。此时,犯罪人事先的这个诈骗电话已经不重要了。因此,本案定未遂。 题外话:本题还有一个选项是:——“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标答认为这是既遂。想来,也是根据本罪归类,保护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那么即使没有真正取得毒品,但以贩卖为目的的网络订购,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危害,还是现实的,直观的。不过作为公诉科长的师弟,负责任的告诉我:实务中,大多数人会认为毒品这道题是未遂,他们关注的台湾方面本罪的资料也认为是未遂。呃,我消化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