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说过:这是一个价值主义和工具主义各自恣意挥洒的年代。因此,我们既心悦诚服地承认“法哲学和法理学通常反映了当时人们对那个时代的正义的思考”(魏德士语)这一真理,也不得不默然地接受“一个麻雀在手中比十个麻雀在屋顶上好”(黑格尔语)这一命题。我的意思是:当你有足够长的历史(比如50年)供你回顾时,你会发现,我们每个人的生命过程都会面临这样的纠结:我所仇恨的往往是我不得不面对的,我所选择的往往是我不得不失去的。在苦难中享受,在享受中担当,这是我们不得不领纳的圣命。也许,这就是人生的本质。 因此,虽然我也很骄傲,因为更多时候我只能以自己弱小的躯壳(这个躯壳最脆弱的部分正在衰去,那种生命活力远你而去的声音,一如寂寥的傍晚那细长的山水从云雾的高处轻轻滑过满是碎石的山路)抵抗那些外在的或内在的压迫从而保证自己能在这阴沉的夜里坐在鬼脸城的对面渡着闲散的写者与讲者的生活,但当我检视自己的大部分文字时确实感到汗颜,为自己的幼稚、浅薄、不够洞明和练达、理想主义和非理性主义而深深汗颜。李晓在《在我的人生下半场》中说:“在我的上半场,我从一个山里的孩子,成长为一个在中国默默无闻的小作家,我的知名度也只限于在我老家那个村子里被传来传去,所以,我有时惭愧地感到,我真像一个骗子。”(《读者》2011年第7期)在深夜里看到这种领悟,我是既有同感也有悲戚。 但是,这些文字仍拥有自我的价值。西风说过:“记录一个瞬间,也许可以铭刻一个时代”。(《现代快报》2010年11月23日)在当下的时空条件下,我既没有自然而然地拥有这一伟大的义务,更没有被精心赋予这一微小的权利。我只是想记载一个事实:虽然很微小,但我们每一个个体都会在历史的时空中与这个时代发生一个相互证明的过程。没有这个过程,我们与这个时代都无法拥有过高的预期并实现共享的价值。因此,必须谦卑地承认:我在这里提出的很多看法,仅仅是一种设想和心愿。也许这种设想和心愿无法更加丰富这个时代,但至少它们会证明:我与这个时代曾经共在! 二 自1979年后,笔者一直泡在法海里,干的是讲者和写者的活,讲写(别误解成那个“唱读讲传”啊)的内容大致可分成两个部分:一是养家糊口走江湖的“法律活”,一是“写在法律边上”的闲活。后面这一部分内容较散、体系较乱,但心意较真。因此,笔者一直有一个汇编成册的心愿。这就是这本小册子的来历。 本书的文字主要来源于《现代快报》、《江南时报》、《新京报》等纸质媒体和“法律博客”等网络上发表过的文字。假如在系统化的整理出版时仍然保留某些谬误,则多多少少是一种矫情。为此,我对所有文字做了少量的也可能是关键的修正。正因为如此,笔者大多没有注明出处,以免在掠美不成的同时增加他们的麻烦。在此,敬请读者和这些给笔者以大力支持的报刊杂志理解。 我将本书的文字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静水流深”。这部分主要是一些感恩的文字。生命旅程中的这许多恩情默默滋润着我,是我自然生命和学术生命的基础。1993年11月,我去参加著名杂文家陶白先生(陶白先生之子陶卫平教授乃我旧时同事,有闲趣之心、宽厚之风。陶教授后又见赠《陶白的故事》(“名家藏珍”系列专题片第一辑),特在此表示感谢)的悼念仪式,看到入口处陶白先生自己的书法作品“愿知我者相忘于江湖”(《庄子·大宗师》:泉涸,鱼相与处于陆,相呴以湿,相濡以沫,不如相忘于江湖),大吃一惊,至今不忘,因为只有深刻认知人生的大家,才能生出此等感悟。当然,“镜子里的我”看到的可能是颠倒的景象,但这丝毫不会减少我对这次人生过程的感恩。相濡以沫是爱,相忘江湖也是爱,而且是最终的爱。第二部分是“法治寻问”。这部分文字主要是对一些法律问题的讨教与质问。当然,这也可以被说成是身处江湖之远的一位讲者、写者与身居庙堂之高的衮衮诸公保持一定张力的写真(某天见了位高官旧友,心生感慨:朋友之间只有一颗心跳的距离,江湖与庙堂之间则是两颗心各自跳)。思想家说过:如果我们放弃注视和关心周围的人,永远没有公平和正义的一天,谁也不会自由。这就需要牺牲,需要奉献,需要独立。第三部分是“宪诫”。某种意义上,这是从宏观上对“法治寻问”的答复。法律意义上的“宪诫”这个词,应该是我的创造。“宪”是宪政,“诫”是警告、劝告、告诫,合起来就是从宪政角度对社会的告诫。这部分文字乃是根据我的内心信仰以及我对法治精神的自我把握从宏观的角度提出的告诫和思考。第四部分是“站在法律的刀口上聊天”。某种意义上,这是从微观上对“法治寻问”的答复。这部分文字相对具体,是我站在法律的刀口上的自说自话。法律圈中的大多数人大多数时候只是看客和食禄者。长期的修炼,使他们具备一种能力:站在法律的刀口上聊天。第五部分是“岁月静好”。由“静水流深”出发,经过“法治寻问”、“宪诫”、“站在法律的刀口上聊天”,再回到“岁月静好”,这是一个轮回。因此,这部分文字主要是对生命过程的简单回忆与简单感悟。命运让我们漂在他乡。漂得越是久远,对故国家园的思念也越久远! 当然,这只是一个相对加以区隔的自洽式的结构,没有特别重要的学术意义。 毫无疑问,全书的主题词只有一个,那就是“法治”或者说“宪政”(两者实际上是一回事,法治是普遍意义上的宪政,宪政是法治发展的最高阶段)。但说实话,有时候也很迷惑,如同这人性的发问:“滚滚红尘里谁又种下了爱的蛊,茫茫人海中谁又喝下了爱的毒。”(《白狐》歌词)千百年来,无数的政治思想家与宗教思想家、无数的暴力革命家与非暴力革命家给我们描绘了无数个理想。其中,最大的、最常见的也是最容易让我们痴迷的、相信的、追求的理想就是他们会建立一个公义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没有人格的差异,人人会得到全面的自由和解放。但是,仔细想来,这真的是迷魂汤种种,因为千百年来的社会一直是不公不义的,不公不义恰恰是社会的常态。所以,现实的考量是:我们必须有公义的种种理想,因为取法乎上得乎其中;同时,我们需要关心的是:个体与全体对不公不义的愤怒是否处于合理的可控状态;这种不公不义是不是依照既定的程序产生的,程序是不是基于公意产生的;这样的不公不义是否处于固化状态,或者说,公义的对立各方是否会有部分的流动和交换。这样一想,有时候就有点纠结:我在这里鼓吹的法治或宪政,好一点,会不会真的有助于这程序的确立与固化的祛除?坏一点,会不会是这不公不义的帮凶?最低程度,会不会也是一种法律上的浪漫主义? 有点迷糊。 是六经注我还是我注六经,还是任由读者诸君判断吧。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