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7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陈载华受贿案。陈载华被指控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751.86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7月,陈载华担任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04年至2012年期间,陈载华利用担任该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设备采购等事项中,为广西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等谋取利益,收受企业或个人给予的钱款、别墅、股权及其他财物,共计2751.86万元。 案发后,陈载华及其家属退回赃款1059.5万元。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陈载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载华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在最后陈述时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