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资兴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郴州市环保局原党组副书记、局长(正处级)曹元生涉嫌受贿罪一案。郴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江涛作为该案审查起诉承办人参加旁听。 被告人曹元生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由郴州市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郴州市检察院案件管理室按分案流程,将该案交由江涛检察长和公诉二科干警黄玲娟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承办人告知了被告人曹元生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郴州市检察院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曹元生在2002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担任郴州市环保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或影响,在环保手续审批、环保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项目争资立项、环保项目竣工验收、环保案件查处、人事任命、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财物,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收受请托人所送财物200多万元。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被告人曹元生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检察机关的指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鉴于该案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决定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