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一名公务员在番禺大道开车撞死了一名道路施工人员,本该在交通肇事案定责后立刻被刑事立案和拘留,他却在随后两年间逃避了法律制裁,甚至升官,直到2012年8月才被立案。 现年61岁的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原副局长于广辉被指给该案开后门,不依法及时立案、不采取强制措施、放纵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一审被以滥用职权罪判刑一年五个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驳回了其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撞死人两年未被立案 2010年8月19日8时10分,广州市番禺大道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何某勇超速驾驶小轿车途经番禺大道由北往南东涌镇大简村施工路段时,因不按照操作规范驾驶,失控碰撞到路上施工人员袁某并致其死亡。 2010年9月13日,何某勇与袁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何某勇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8万元。何某勇当时任南沙黄阁镇政府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副主任,他称当他向该镇一位领导汇报事故情况时,他被帮忙找到于广辉的关系。 “2010年底,我去番禺交警大队找到于广辉。于广辉说让单位开个求情函,并说会尽力帮忙,我送给他两包普通茶叶和一瓶80元的红酒。2012年,我被通知去番禺交警大队,录了10个手指的指纹,没有讯问也没有做笔录。” 多次对案件“放一放” 为什么何某勇涉嫌交通肇事却能逍遥法外?于广辉滥用职权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于广辉在任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副局长期间,多次让办案人员对案件“放一放”,他称是受到一位领导的干预。 一位办案交警的证词显示,按照正常程序,交通事故发生后两日内委托鉴定,20日内做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5日内出责任认定。定责之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何某勇交通肇事案定责后,本来应对何某勇立案和拘留,但副局长于广辉打电话给我让我先放一放。” 于广辉上诉称,其在办理何某勇交通肇事案过程中存在没有及时立案、移送案件等渎职行为,但未达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于广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于广辉上诉所提意见,经查理由均不成立,均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