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萨维尼反对立法操之过急,德国民法典比法国民法典晚了将近一百年,但是德国民法典高超的立法技术远远超过法国民法典,成为其他国家立法的参考。我国的民法通则很大一部分参考了德国民法典。 随着社会发展,个人之间的不信任,政府没能很好履行诚实信用原则,企业没能履行其社会责任,造成个人信用、政府信用、企业信用的降低,进而整个社会的信用遭到破坏。在这种情况下,衍生出各省相关的信用立法。各省对相关信用立法的规定都是根据各省的特点制定的,在相同情况下,可能出现不同的规定。因此,制定国家统一的信用立法成为必然趋势。当下中国虽然没有一部统一的信用法。但是,有些省已经制定了有关信用的法律,比如《上海企业征信办法》、《上海市个人征信办法》、《江苏企业征信办法》、《江苏个人征信办法》、《海南省征信和信用和信用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从立法效果上看,相关的信用立法并没有对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的增强等起到很大的作用,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因素。但是,我认为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各省制定相关信用立法操之过急,没有认真分析立法前提是否充分,时机是否成熟,当前的环境是否允许等一系列条件。而是经过简单几次调研以后便开始相关的信用立法。立法结果是一部没有“物尽其用”的法。 制定信用立法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过程却是很漫长的。制定任何一部法律,要有立法准备和理论准备,立法准备包括立法的目的是什么?立这部法要体现什么价值方向,信用立法体现的不仅仅是诚实守信这么简单的价值方向,它更多的是促进诚信体系的建设,在体系的保障下推动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立法所需要的环境是什么即立法条件是否成熟?制定一部成功的法律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条件成熟。立法的理论准备即是否有足够的理论去支撑立法,立出的法是否有足够的理由让民众去信服和遵守等,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远到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近到日本的侵华战争,德国民法典比法国民法典用时长达一百多年的时间了解本国的特点,等待立法条件成熟。日本在发动侵华战争之前对中国进行了全面细致的了解,做足了准备。因此,我国在信用立法时必须搞清楚一个问题:立法是否准备好? 从立法环境的角度考虑,信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我国古代就十分重视信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社会财富的极大增加,人们的生活逻辑和信用原理相比之前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且我国没有正式的宗教,是比较看重信用的世俗社会。相比国外,尤其是欧洲,宗教对民众的生活影响很大。因此在立法之前,必须了解中国人的信用原理和生活逻辑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发生了哪些变化,中外生活逻辑的差别等都是影响信用立法的重要考虑因素。 从法的安定性的角度考虑,信用立法不是认为社会需要信用立法,经过几次简单的调研就开始起草立法草案。一旦立法生效实施以后,信用立法修改程序及其艰难。因此,在信用立法的过程中一定要有前瞻性,这就需要很长的时间做充足的立法准备工作。否则,制定出来的法不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轻则导致司法解释层出不穷,重则修改信用立法。这样不仅没有发挥信用立法的作用,同时,破坏信用立法的安定性,损害信用立法的权威。 从立法成本的角度考虑,制定一部法需要高昂的花费,还需要专业的人员和大量的时间,如果法律制定出来没有很好地实现预期的效果,那之前因为立法而付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都是一种浪费。 信用立法是涉及到每个人的大法,日常的交易活动,银行借贷,优惠申请等可能都需要信用立法的调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信用立法必须慎之又慎,一定要充分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现今中国大多数立法缺少立法前奏,立法前奏不仅仅是几次简单的调研,它需要综合多种因素考虑,包括正在修订的民法典也没有完全做到充足的立法准备。信用立法一定要站在现实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来推动才能有预期。只有信用立法的各种条件具备,思路清晰,才能达到立法的初衷和应有的效果。才有可能使得信用立法是一部成功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