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销售的化妆品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张先生将某日用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倍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后,张先生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终审判决日用品公司赔偿张先生8811元,虚假宣传被判三倍赔偿。 被告某日用品公司在网页中宣传某化妆品具有淡黑、改善斑印、抑制黑色素形成并且可以增强皮肤自我修护、扩张毛细血管、促进微循环、增强皮肤新陈代谢功效。张先生在该日用品公司花费2937元购买33盒化妆品,后以日用品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索要三倍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张先生诉讼请求后,张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日用品公司提交的备案信息和检测报告均不能证明涉案商品具备宣传内容所称的功能,故日用品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某市场监管局因日用品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而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日用品公司因涉嫌虚假宣传而被予以行政处罚。据此,法院认定日用品公司销售涉案商品存在欺诈,判决日用品公司向张某赔偿881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