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公司因进行光纤升级改造,导致王女士正在使用的宽带及固话业务中断,经多次投诉协商未果,王女士将该公司告上法庭。今天(7月6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王女士损失1000元。 2015年底,王女士在许昌某通信公司营业厅续交了一年的宽带费用360元。双方签订了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约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议变更与解除条款中约定:“因技术进步或国家政策等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即公司保留对电信业务做出调整的权利,调整前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甲方即客户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商量,但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2016年4月始,因光纤改造和提升网络速度需要,该公司对王女士所在的小区进行升级改造。期间,王女士原先的电信服务被停止,王女士多次向该公司的客服电话投诉,均无果。遂又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投诉,该中心出具调解意见书,建议该公司给予客户障碍期间每天2元的影响费用予以补偿,并给予客户道歉,后双方就上述事宜仍无法协商一致,王女士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为自己恢复宽带及固话业务,通过媒体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擅自停止服务期间给自己造成的损失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与该公司之间依法形成电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且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结合双方服务协议的约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该公司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对王女士所在的小区进行光纤改造,导致王女士原有的设备、线路无法使用,依据双方约定的内容,该公司对此行为具有单方调整的权利,作为客户的王女士不得再行要求该公司履行原电信服务协议,但其可以就后续的解决方案与该公司另行解决。 由于本案的原电信网络因技术升级改造所淘汰,事实上也不能履行。故王女士请求的恢复宽带及固话业务的请求,理由不力,法院不予支持。该公司在进行光纤改造的过程中,在未妥善安排王女士的后续电信服务的情形下,导致王女士的电信服务突然停止,造成王女士投诉并给王女士带来不便,结合调解意见书所给出的补偿方案,以及王女士的宽带费用亦没有到期的事实,该公司应赔偿王女士1000元损失较宜。王女士请求的赔偿1万元的损失,证据不足,理由不力,对于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王女士要求该公司公开道歉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超出本案合同纠纷性质,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