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编者按】《要一点理论自信》,系苏力为于明新著《司法治国——英国法庭的政治史(1154-1701)》所作的序言,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中国的历史和传统,不仅如同我们通常认为的那样,只是我们研究的原料;而且可能,甚或应当,作为中国学人的学术前见或学术参照系,会形成我们的学术视野、学术关切和研究视角,有助于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社会和历史,成为一种潜在的学术可能,一种甚或可以出口的学术可能。 如今容易产生“思想”,尤其搞理论的。在家随便想一个观点,到外国文献中找某个词,甚或直接挪用社会流行的某个高大上的概念或语词,不必分析,不顾逻辑,也无需经验论证,朝着主题,一路“裸奔”,就一篇文章甚至一本书了。 千万不要以为今天中国学人放逐这种渴望和追求,中国就会产出更多的学术精品,无论是研究中国问题还是外国问题,也无论是否用这类标签。劣质产品的生产和生产者不需要新理由。需要吗? 我也只是由此想到学人的自觉,首先是自己。这种自觉或许会使一些不甘心的学人,更清醒也更严谨地,面对在外国(其实是异文化)问题或跨文化研究中任何研究者无法逃避的问题。 有这么一点自觉,早一点自觉,比没有或晚有,会更好。 一 解决人们日常生活的纠纷,这是司法的最显著特点,也是普通人对司法最直观的、常常是非政治的理解。但在解决纠纷之外,并且以解决纠纷为基础,普通人还关注规则的治理,这也就是法治(ruleoflaw)的基本含义或初衷。这因为纠纷当事人都要求得到起码是同等的对待——和其他灵长类一样,生物性决定了人都渴望比他人优越,但实践又不可能,就只能退而求其次了。 而规则的治理对于那些授权解决纠纷的人来说,免去了一事一议,不必每次都从头来过,无论是立法还是判例上的“萧规曹随”,都更效率;而从国家和社会层面,即治国理政的层面,司法的规则治理就有了强烈政治的意蕴和功能。 但在这两点之外,于明的《司法治国》,集中关注了(英国历史上)司法的另一重要功能,他简称为“治国”,其实是欧洲现代民族国家的创建和治理——通过治理来创建,在创建过程中治理。这也是意味更为强烈的政治功能。 简单说来,据前人的研究,欧洲早期国家的基本形式是城邦和帝国。前者是经济文化高度同质的小共同体,“小国寡民”;后者则主要是通过军事征服甚至靠军事将领间的私人关系组织勾连起来的多种经济文化混杂的大型政治体,历史表明那都是些很容易分裂的疆域大国。欧洲中世纪各地的封建制,尽管纷繁复杂,却大致可以视为这两种国家形式间的不同组合或变换。 这两种基本国家形式各自有各自的麻烦,长期无法解决。小国国力孱弱,相互间容易且常常发生战争,而一场大战就可能灭国;想想古希腊的那些先后辉煌过的城邦,无论是雅典还是斯巴达或底比斯,基本都是一战成名,也都是一战衰落。帝国避免了城邦小国的国力弱孱弱,对外抗争有了回旋余地,可以保持相对长期稳定的政体;但没有相对统一的经济文化支持,中央政府很难对各地实现有效的政治治理,很难获得各地民众的广泛认同,这样的帝国就很容易解体,最后还是陷入分裂和战乱。 12世纪后,从欧洲历史的混乱中逐渐浮现出来的近现代民族国家可以说开始整合了城邦和帝国的各自“优点”——其实是特点:城邦内民众普遍的政治文化认同,其最典型的标记之一就是公民;以及帝国内辽阔疆域内的和平,不仅有能力抵抗外敌,在疆域内也有能力实现政治协调。 正是在这个历史演变的当口,在中世纪的英格兰,司法在早期现代民族国家的发生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大致说来,英国国王从朝廷向各地派出了自己身边的亲信大臣,到各地审理案件,解决社会各种纠纷,不仅在当地通过遵循先例来规则化地治理各地,还通过上诉审来协调统一各地的规则。 这实际上是,以司法审判为形式,同各地领主展开了政治治理的竞争,逐渐成型的普通法因此培养了民众对于国王和国王代表的法院的信赖,各地社会生活对统一的普通法的依赖,以及与这两者相伴的民众的政治文化忠诚。 随着在国王统治下,这种规则化的治理日益拓展、深入人心和强化,这也逐渐整合了英格兰各地的经济、政治、文化,使得治理跨越了地方,使司法和治理的常规化,会同其他因素,创造了英格兰这个近代最早的民族国家。 于明的这本书,因此,不仅有关法治,也有关政治;在相当程度上,我认为,作者从史料中恢复了(retrive)英国历史上法治与政治的交集、纠结、互动和共生。 二 但这只是我对这本书主题的概括。概括会有省略,因此不可能准确;但更大的问题是,读者千万不要按照语文教学的习惯——总喜欢概括中心思想——来理解本书。仅此理解,你会以为这是一本理论著作;而这本书,是一本法律史的学术著作,必须阅读后才能知道它的真正好处。 因为,如今容易产生“思想”,尤其搞理论的。在家随便想一个观点,到外国文献中找某个词,甚或直接挪用社会流行的某个高大上的概念或语词,不必分析,不顾逻辑,也无需经验论证,朝着主题,一路“裸奔”,就一篇文章甚至一本书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