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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如何避免“思想裸奔”?(转)_走不出的风景(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刑者有疆 发布时间:2017-07-07
摘要:这本书是基于扎扎实实的英国法律史料研究展开的。全书 1100 多个注释,中英文参考文献 400 余种,其中英文文献近 200 种;这说明不了太多,但即便不足以表明作者的思考、严谨和博学,至少也部分表明了作者的认真和

  这本书是基于扎扎实实的英国法律史料研究展开的。全书1100多个注释,中英文参考文献400余种,其中英文文献近200种;这说明不了太多,但即便不足以表明作者的思考、严谨和博学,至少也部分表明了作者的认真和努力。


  上一节对该书中心思想的概括,是作者通过英国法律史以及相关的政治史和社会史的史料逐步梳理分析展开的,不是“挂”在“思想”上的,而是从资料中“渗”出来的,有一系列细致甚至精细的辨析,也有绵密的论证。


  真正的阅读,不能也不应将这些有关历史的叙述和作者的分析完全放在一边,相反,有时我甚至认为,读者可以将作者的一些结论暂时放在一边,跟作者首先在密密的丛林中走一趟,会更有意思,也更有收获。你不可能因为知道某名川大山,甚或只是看了几张图片,就自以为“曾经沧海难为水”,或是可以“一览众山小”了。


  至少从我的经验来看,真正有意思的永远是阅读本身。概括只能给你一个梗概,一个阅读预期,阅读本身才可能给予你快乐。通常来说,人们更多为快乐所驱动。除了应对考试或测验,谁关心任何一本书或一篇文章的中心思想或段落大意?若剧目梗概就能替代得了,那也就没人一集一集地来回看电视剧了。


  还必须解说一下这本书中的“历史”。这不是传统的编年史或史料汇编;作者没用史料来演绎某个政治理论命题,阐释某个伟大的历史潮流或某个伟大的法治理念。历史不是单线前行的:人类朝着某个客观或主观预先确定的伟大目标迈进,如广场阅兵,步伐整齐且坚定;这里的历史没有初衷(originalintent),没有目的,没法辨识或因此没法辨识历史行动者的善恶。


  深受马克思、尼采和福柯的知识谱系学研究传统的影响,作者于明努力展示着社会和历史的复杂性和非必然性,努力展示历史中丰茂的游移、微妙、卑微甚至卑贱——请原谅我在此使用这些并不适合用来修饰历史的词。


  例如,关于英国的司法独立传统的发生,作者断然拒绝了法官同王权长期坚持斗争最终获得胜利这种有关司法独立的外部视角下的简单故事,也拒绝了道德与职业水准低下的坏法官与不畏强权、坚守独立且业务精良的好法官之间相互竞争,好人最终胜出的司法职业化内部视角的故事。通过分析“天主教阴谋”案的审理,作者表明,无论是法官与国王的关系,还是英国党争中托利党人和辉格党人对待司法的态度,都远比传统的解说更复杂。


  作者指出,那些在传统解释中被认为是坚定捍卫司法独立的法律人,较之那些依附国王的法律人,即便是更“高尚”和“勇敢”,他们的选择,与支持国王的托利党人同样,也是出于“政治考量”,是基于政治立场。


  这样的历史告知,或可能告知的,就不仅丰富,而且会有内在的组织和系统;这需要细致阅读,也值得细细阅读。


三        


  也因此,我强调这是一部法律史的学术著作;有别于一般的更注重法律史料汇集著作,以及那些看起来从不关心理论问题,其实还是按照时下通行的学术框架来编排叙述法律历史事件的著作,包括教科书。法律史的著作应当多样,学者会有偏好,也各有擅长,这我都理解。但就个人阅读来说,我还是希望能从历史中看到作者的分析和发现,看到作者思考的印记,特别是力量。


  因为,尽管历史就是历史,独立于我们个人的感知,但任何历史研究,在我看来,不可能是对独立于我们个人感知之历史的完整拷贝。历史研究和撰写,一定有研究者自己对材料的理解、发现、筛选以及组织,即便他真诚追求也完全相信自己忠实于历史,在他所选用的材料上,在他对历史的叙述和阐释上,多多少少,也还是会也一定会留下他的个人印记。


  这不是历史不可知论或虚无主义,这是人类认知的必然。在历史著作中,留下了作者个人的学术印记不是一件糟糕的事,而是必定发生的。因此,真正值得拷问的问题是,留下的这个印记是否有意义,有启发,对后来者有价值,乃至我们需要并可以将之标记为学术印记或某人的学术印记。


  这话听起来有点空,其实是我需要这个铺垫,才能说另一些话。这就是,我私下认为,也许是无心,而且即便是无心,或尽管是无心,作者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把他自己——一位21世纪初的中国法律学人——主要基于现代中国司法和国家治理的经验和理解而产生的智识关切带入了他的英国史研究,因此才有了英国法律史研究的这一新视角以及相关的叙述。


  这一点比较突出反映在书的结尾,他对英国、欧陆国家以及美国的治理与司法的比较研究和分析。


  简单说来,作者大致认为,英国先是司法治国——司法是国家治理权力向下延伸的主渠道,然后才逐渐形成了议会至上的国家治理,司法的位置才相对边缘化了;在欧陆国家,近代的国家治理先是借助了绝对君主作为主权者,然后,随着民主化时代的到来,才由新的主权者——人民选举的议会——形成了议会至上的治理体制,司法因此在这些国家的治理中扮演的角色并不那么重要,更多是贯彻立法的渠道;而由于其联邦制以及种族大熔炉等因素,尽管有众议院这一民主的立法机关,但美国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司法治国的传统,特别是着重关注了如何整合各州成为一个完美的联邦,以及对联邦统一的其他一些重要的社会治理方面,如州际贸易、正当程序和同等保护等等。


  作者没有明确提无论是历史的或现代的中国,但我还是隐约地感到,作为这一研究的学术背景或知识参照系的,却被作者甚或是有意省略的,是历史中国中央集权、以行政主导的只达到县这一层级(因此不包括乡村治理)的国家治理,和现代中国的建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创建以及司法于其中扮演的复杂或可能的角色。


  说了,我只是感到,因此算是猜测。但如果这一猜测不错,那么,作者的这一研究也就具有了另一层面的学术意义。这会是一个启示:


责任编辑:刑者有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