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从某酒业公司网站专营店购买的茅台酒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薛先生将某酒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物款并三倍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后,薛先生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终审判决酒业公司退还购物款3998元并赔偿11994元。 2015年7月22日,薛先生华3998元在酒业公司京东商城经营的专营店购买了2瓶商品外包装标注为53度的飞天茅台酒,收到产品后发现产品标注军区专供。同年8月26日,行政机关对薛先生投诉贵州茅台酒违法广告宣传进行回复:“一、酒业公司与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无经销关系,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经销商。二、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底停止相关专供、特供等产品的开发。”后薛先生诉到一审法院,要求退还购物款并三倍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酒业有限公司向薛先生退还购物款。薛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商品上标注“军区专供”是否构成欺诈。酒业公司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应就涉案商品的来源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行政机关关于对薛先生投诉贵州茅台酒违法广告宣传的回复中载明,酒业公司并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经销商,且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中说明涉案产品不得作为销售商品在市场上流通或者在专卖店及营销体验中心销售等。涉案商品上标注“军区专供”,但酒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确系军区专供,故酒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销售的商品进行了如实标注,构成欺诈。故认定酒业公司销售涉案商品存在欺诈,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