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火车运输毒品,警方从其单位的更衣柜及行李箱内查出毒品。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牛某有期徒刑17年等刑罚。 2015年10月24日早晨,江西女子杨某和男友乘火车到达北京站,下火车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杨某随身携带的背包内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99.72克。杨某交代,冰毒是她从南昌买的,此前她在北京吃饭时认识了工商所工作人员牛某。后来她回到南昌通过别人购买了一包冰毒。而买冰毒的钱是牛某几天前汇给她的,一共1.5万元,带到北京的冰毒要交给牛某。 警方从牛某所在的工商所两个更衣柜中搜出了塑料袋装的可疑晶体物、小电子秤等。后在更衣间还发现一个上了锁的棕色拉杆箱,民警打开后发现里面有几包白色晶体以及红色药片、玻璃壶头、吸管和锡纸等物品。经检测,更衣柜及行李箱内存放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40.69克、氯胺酮0.11克。 但牛某在公安机关不承认运输毒品,还称更衣柜搜出的塑料袋包的白色晶体好像是其放的冰糖,而棕色旅行箱是其朋友暂存的。 经法医鉴定证实,从旅行箱内起获的部分物品上面的脱落细胞为牛某所留。而杨某、牛某的检测样本均呈(苯丙胺类)阳性。 在庭审中,牛某对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没有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杨某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二被告人运输毒品的事实,不仅有杨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予以证实,还有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照片、银行卡清单等予以佐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牛某通过电话、短信向杨某联系购买毒品,并向杨某支付毒资的事实,牛某作为托购者已与杨某形成共同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 日前,东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牛某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杨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