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货物出口运输协议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经过平等、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空运货物出口运输事宜,于年月日签订如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承接乙方委托的空运出口运输业务。乙方指定甲方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安排提货、办理出口报关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 (二) 乙方应在每票货物出运之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传)向甲方提交《出口运输委托书》(简称“委托书”或“托单”)。 “委托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托运人(shipper)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收货人(consignee)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通知方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航班号、日期、始发港、目的港; 货物品名、件数、重量、体积、声明价值; 运费及其它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托运人的签名、盖章、日期。 乙方提交的委托书没有签名盖章缺乏上述部分或全部内容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补正,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委托。 (三) 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的,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上述事务所需的文件和单证。乙方应对其提供的文件和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 乙方在向甲方发出委托后要求撤消或变更委托事项、委托内容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得到甲方的认可,乙方应补偿甲方由此付出的额外费用。 (五) 接收货物 如果甲方在收货时发现乙方的货物表面状况(包括外包装)不良,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如果乙方不能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改良,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出运货物。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在乙方指定时间内将货物按排出港,乙方有授向甲方提出损失索赔。 (六) 对货物的要求 乙方不应在其托运的货物中夹带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有关对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的规定以国际公约、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协会等的明文规定为准。如乙方谎报货物品名,夹带上述物品,乙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甲方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所有运杂费用。 乙方应在货物起飞后30天内将相应款项支付给甲方。 (八) 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事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九) 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得到双方的书面确认。修改和补充从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十)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十一) 本协议以传真形式签订确认,同具法律效力。 (十二) 签约地: 甲方: 日期: 年月 日 乙方: 日期: 年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