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任性”调岗,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三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进一步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 劳动者因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可按天数从用人单位获得三倍工资,着实是劳动者的一大利好,令人欣慰和期待。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显然,三倍工资是最高补偿工资标准,北京高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补偿标准定为三倍,相当于执行了法定休假日的标准,要高于周六周日的休息日加班补偿标准和延长劳动时间补偿标准,凸显了对劳动者带薪休假权益的重视。 平心而论,由于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还不到位,在现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因此劳动者能够获得三倍工资的补偿,那么,他们不仅可以获得经济实惠,在精神上也可以得到慰藉。这种应休未休年休假的三倍工资权益可以成为带薪休假制度的有益补充。同时,应休未休年休假的三倍工资权益也能够倒逼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个体用工单位,重新核算比较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成本,在人力允许的情况下会更倾向于选择成本较小的方案,同意、鼓励劳动者带薪休年假,这样的导向作用比一般的说教、监管、督导更管用,有助于夯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