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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向“文章搬运工”说不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郭元鹏 发布时间:2017-05-04
摘要:司法向“文章搬运工”说不
  网络媒体擅自转载纸媒的10篇文章,应该赔多少钱?日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这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最终,终审判决要求被告一家网媒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的10篇文章,并赔偿福建日报36000元。

  网媒并不生产文章,而是文章的搬运工。在这个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侵犯随着信息时代载体的不断更新越来越严重。不管是自媒体客户端,还是“微信平台”式样的自媒体运营者,都在用全文转载、改头换面、东拼西凑的方式,任性地侵犯着别人的劳动成果。

  而原创者的维权举步维艰。一方面,如此多的自媒体,如此多的网站,你该如何发现侵权行为?不是所有的搜索引擎都能精确地查找到侵权行为,还有搜索不到的网站。另一方面,那么多网媒都在吃免费的午餐,得打多少官司才能彻底维权?精力上也是不允许的。

  福建日报向“文章搬运工”说不了。在发现网媒在不打招呼的情况下转载了自己10篇新闻报道和原创作品之后,他们开始收集证据,直接到法院进行了起诉。而法院的判决让我们重新认识了“转载新闻类作品是不是侵权”的问题。不管是新闻还是文学,都是创作者的劳动成果,不允许别人侵犯。

  “网媒转载赔3万多”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破冰意义,但愿这起案件能让网络转载长点记性,能够终结免费转载的时代。

责任编辑:郭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