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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的术与道_袁志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袁志律师的博客 发布时间:2017-08-04
摘要:“为人 辩冤白谤 是第一天理” , 震耳发聩让很多刑辩律师有一种铁肩担正义满满的自豪感。但如果被告人真的都需要律师辩冤白谤,或者成为一个大多数情形,那这个诉讼程序可以说已经坏到底、烂透了,不是需要律师进行辩护,而是应当通过革命的方式予以彻底变

“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震耳发聩让很多刑辩律师有一种铁肩担正义满满的自豪感。但如果被告人真的都需要律师辩冤白谤,或者成为一个大多数情形,那这个诉讼程序可以说已经坏到底、烂透了,不是需要律师进行辩护,而是应当通过革命的方式予以彻底变革。刑辩律师为人辩冤白谤只会是也应该只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小概率事件,更多的时候是在为确实有罪之人说好话,这才是刑事诉讼中应该有的场景。

那为什么又有那么多刑事辩护律师时刻把为人辩冤白谤挂在口上,作为提升自己职业形象的法宝。我猜想可能的原因是通过自我道德标榜,目的是消除具体办理案件时应遵循的职业道德与社会伦理冲突所带来的尴尬,并能够在与国家公权力对抗和博弈过程中占据道德制高点。

刑辩律师是一个重事实判断而轻价值判断的职业,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技术活,所依据的是在案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规定,评价被告人是否有罪,罪重还是最轻以及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至于被告人道德品性的好坏以及是否真的有罪,不是刑辩护律师关心的内容。即便被告人真的有罪,但如果事实和证据存在问题,刑辩律师也应当利用法律规定和程序给予的机会,使出浑身解数让被告人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是立法者在制度和程序上所做的安排和设计,目的是在控辩双方之间形成激烈的对抗和博弈,并保持大体平衡,以正反两个不同的视角审视案件,探求司法上的公平正义。

这直接带来的结果就是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伦理之间就可能存在冲突,刑辩律师很多时候是在帮坏人,甚至是帮十恶不赦的坏人说好话,挑侦控行为中存在的问题,钻制度和程序上存在的漏洞,行为表现和行为模式和社会普通公众的伦理道德发生冲突,是一种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职业,腰杆自然不硬,也不太受人待见,没有铁血警察、检察官那么光辉荣耀。自然而然,以一个更高,更宏大的叙事概念来消除具体执业过程中存在的尴尬就成为一个看起来不错的选择,这种选择不仅能够吸引眼球,而且可以与国家公权力对抗和博弈过程中占据道德制高点,在气势上占有优势。

我能够理解这样做有不得已而为之的原因。当下刑辩律师地位卑微、各种权利时常受到侵害,如果不以呐喊的方式来主张和维护权利,很多权利和问题得不到维护和解决。既然要通过呐喊的方式,一个高大上的口号就是必须的,这样才能引起关注,借助法律外的因素来解决法律上的问题。但这样做所带来的问题是很容易让人对刑辩律师带来误解,泛滥开来也不尽然符合客观事实,甚而会影响到法官、检察官之间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关系。相向而行,共同匡扶法治演变为相向而行,越行越远,不是以技术为根本出发点,在实然状态下展开辩护工作,而是讲大道理,说空话,不落实处,不接地气。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并不一定有好处,也不一定能够契合现实客观背景,存在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的危险。

我接受和认可这样的做法,以点滴努力和点滴进步来推动法治的进程以及社会的进步,尤其是在具体辩护实践中,应当以被告人现实可得利益为辩护的出发点,在未经过被告人认可和接受,不能把被告人作为实现法治理想的手段和检验法治水平的试金石,被告人没有义务承担可能由此付出的代价,刑辩律师也没有权利这样做。另一方面,实践经验告诉我们,除了在极端情况下,很多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也有可指责之处,不要从有利于宏大叙事的角度,把自己和被告人说成正义的天使和无辜的受害者,失去客观主义的立场,这样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把辩护演变为一场理论和价值观上的论战。

最低限度是制度和程序设置时经常使用的概念,目的是能够在不同群体之间形成最大的公约数,在最低限度之上会有不同的认知和理解,会因不同的价值观和价值需求发生争议,彼此很难说服甚至很难以言及对错。与其用于制度难以契合也并不一定为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的大道理来为被告人辩护,还不如遵循最低限度实实在在为被告人谋取利益,并以一点一点的辩护实践推动法治的进步。这或许是刑辩律师应该遵循的术与道。

责任编辑:袁志律师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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