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首发于2017年8月4日“新京报快评”。 炎炎夏日,20多位商家顶着40度的高温在某电商平台上海总部楼下“要钱”。据称,他们因发错货、卖“假货”、物流更新不及时等原因,有的被扣违约金,有的被冻结资金。其中,来自广东的时先生因一份价值66.8元的洗发液套装被消费者投诉为假货,平台经过审核后扣除违约金50万元。不服处理的时先生表示会起诉平台,而平台则回应称,惩罚措施依据的是商家入驻时签署的协议,如果商家不服可以打官司。 近年来,电子商务领域纠纷激增,不过多数发生在买家和卖家之间。类似商家和电商平台之间发生纠纷的并不多见。商家和平台之间的关系有点类似柜台、门店和商场,虽然商家自主经营,但代表的是平台的形象。一个商家售假,整个平台的信誉都会受损。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买家在维权时除了可以向商家主张权利,也可以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无论从平台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还是从法律责任承担的角度,平台都有权对入驻商家实施统一管理。 不同于政府监管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不需要被监管对象同意,就可以依法直接实施。电商平台只是一个市场主体,没有国家公权,因此其对入驻商家的管理必须依赖于民事协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平台对商家的统一管理是基于双方事先的约定,是一个履行民事合同的过程。如果商家不服平台的管理,应当根据双方的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类似时先生这样仅仅因为一次66.8元的交易而被要求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初听起来确实有点令人乍舌。有人认为违约金是所售商品价格的近万倍,因此不合理。的确,如果从单笔交易的角度,我国法律并不支持如此离谱的违约金。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并不是消费者向商家主张50万元的违约金,而是平台向商家主张50万元的违约金。 时先生销售的洗发液套装第一次被消费者投诉为假货,是否等于时先生在该平台只销售过一份该产品?如果时先生销售的产品被最终确定为假货,给整个平台带来的损失是否也只有66.8元?另外该50万元的违约金究竟是被平台方据为己有还是被用于填充平台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基金?在这些问题都不清楚,商家和平台之间入驻协议的详细内容也不明了的情况下,匆匆下结论“不公平”、“不合理”未免太过草率。 诚信经营、没有假货,是电商平台的生命。任由假货泛滥而不予以严厉制止,对于消费者是不负责任,对于平台则是自寻死路。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没有防住假货源头的情况下,电商平台除了依靠严厉的经济惩罚手段,并没有太多别的更好的办法。虽然有部分商家抱怨该平台“做的越多,罚的越多”,但同样有很多商家将入住该平台视为创业或拓宽市场的有效途径。电子商务是一个高度竞争的行业,平台好不好,市场销售业绩会说话,商家自己也会选择用脚投票。 法律应当支持电商平台通过拉高违约金的方式推高假货进入的门槛,提升制假售假的成本。当然了,如果电商平台利用格式条款恶意侵犯商家的正当权益,那么商家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果断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