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梁某伪造了某市供销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当月中旬,梁某结识了周某,梁自称是供销贸易公司业务经理,提出聘周某为公司业务员,周允诺。3月下旬的一天,梁某用伪造的公章以供销贸易公司的名义与一乡办衬衫厂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衬衫厂供应衬衫5000件,价款15万元;供方三天内交货,需方提货时先付20%的货款,五日内付清全部货款,随后,梁某将假冒供销贸易公司签订合同一事告诉了周某,并让周某筹款1万元,联系衬衫销路,以便到衬衫厂提货后迅速出手。周某听后不悦,表示没钱,不愿到厂家提货,但可帮助联系衬衫销路。第二天,梁某雇车单独到衬衫厂,交了3万货款后,提取衬衫5000件。运到服装城后,销给周某联系的客户4000件,得款8万元。另1O00件推销给服装个体户李某,李某从梁、周小声言谈和急于出手的神态上,知悉此货系骗来的,考虑到自己未骗人,且买卖自由,便将价格压至每件10元(该品牌衬衫市场零售价50元左右),梁得款1万元,事后,梁某给周某1.5万元。问:(1999年试卷四第7题) 1.梁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周某是否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3.李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1、梁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1分)。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并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形下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12万元,数额巨大,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2分) 解析:本题主要是考查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定要注意合同诈骗罪与普通的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二者之间形成法条竞合的关系,直接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周某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1分)周某事前已知梁某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并诱骗对方履行合同的事实,周某虽然不筹款,但是仍表示愿意代为联系销路,并积极参与了销赃的全过程,并参与了分赃,这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1分)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要构成共同犯罪要求主观上要有意思联络,客观上有共同犯罪的行为。而且事前有无通谋直接关系行为人的定性,有通谋才构成共同犯罪,无通谋但是事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参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则构成相应的赃物犯罪。 3、李某构成了收购赃物罪。(1分)李某在明知收购物品为骗来的情况下,采用极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压价收购,以供生产经营使用,属故意购赃行为,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1分)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赃物犯罪的构成。有一点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赃物犯罪中必须是明知他人犯罪的所得财物,如果是自己犯罪所得赃物,然后自己又有相关的赃物犯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相应的赃物犯罪。 二、(本题共9分) 李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1998年因涉嫌犯罪被捕,李某具有以下涉案事实: 1995年6月,在一外贸业务中,李某轻信外商,擅自变更结算方式,使公司数百万元货物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1996年3月,李某未经集体研究,将公司的钱借给好友吴某主管的某运输公司(集体企业),98年案发时,尚有80余万元未归还。1997年底,吴某为表感谢,送1万元给李某作为"过节费"。1996年5月,张某之子因寻衅滋事被捕,张某托李某帮忙疏通关系,李某提出要花3万元。张某给李某4万元,言明1万元作为李某的"辛苦费",李某遂将3万元送给其认识的办案人员,使张某之子罪责得以开脱.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999年试卷四第8题) 1.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李某将200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3.李某收受吴某"过节费"和为张某"帮忙"并收"辛苦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1、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不能定罪。(1分)李作为该国有外贸公司经理,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过失而受骗,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根据目前刑法的规定,属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行为。但是,由于其行为当时的刑法(1979年刑法)尚未确定此种行为为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溯及力原则,对李某的行为应当适用当时的刑法。因此不能对其行为定罪。(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