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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和加班工资,同为“工资”,时效迥异!_章法律师团队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章法律师团队的博客 发布时间:2017-08-03
摘要:(图片来源互联网 ) 引言:“ 双倍工资 ”指,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次月起需要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加班工资”则顾名思义,指加班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前后二者都裹挟着“工资”的

双倍工资和加班工资

(图片来源互联网

  引言:“双倍工资”指,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次月起需要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加班工资”则顾名思义,指加班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前后二者都裹挟着“工资”的名义,照理说应当仲裁时效一致。其实不然,“双倍工资”与“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大不同”。

  基本案情:胡某于某销售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办理续签手续,亦未办理终止手续,胡某继续在该公司上班,后主动解除劳动关系。胡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支付加班费。

  裁决结果:经审查认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要求已过仲裁时效,予以驳回;对加班工资未足额支付的事实因双方均无异议,予以认可,要求该公司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加班工资差额。

  案件点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其仲裁时效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而“双倍工资”是因为当签未签合同时触发的惩罚机制,从性质上说属于“罚金”一类,并不是劳动报酬,也不是劳动者劳动所得,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因此“双倍工资”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期间。(来源互联网)

责任编辑:章法律师团队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