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有些人偏偏无视法律,梦想一夜发财,通过网络购买假币。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购买货币案进行宣判,以购买假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了解,2016年底,生于90年的内蒙古人刘某与93年出生的安徽人蔡某在网上认识,二人共谋快速赚钱的方法,梦想一夜发财。二人琢磨出一个馊主意,通过网络购买假币使用获利,约定共同出资,购得假币使用后平分获利。后由被告人刘某通过网络从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面额20元、10元的假币,为了使假币看起来更真实,二被告人对购买来的假币用食用酱油浸泡,进行退色做旧处理。 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刘某、蔡某携带购买的假币到宿迁市区准备使用,后于次日凌晨在网吧上网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从被告人刘某处扣押面额20元的假币204张、面额10元的假币29张,从被告人蔡某处扣押面额20元的假币226张、面额10元的假币60张,查获的假币金额合计9490元。查获的假币已被银行没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蔡某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被告人刘某、蔡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蔡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蔡某相对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认定为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被告人刘某、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