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陈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题中陈某因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而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在逃跑的过程中迫不得已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夺用丁的摩托车逃走,虽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较大的合法利益,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有人认为,陈某将工具箱内的3000元据为已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我们认为,陈某的行为一开始是由于紧急避险而合法占有财物,后来变成非法占有,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而盗窃罪是一开始就是非法占有,只要承认陈某的先前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就要承认这种基于紧急避险而占有财物的行为是合法占有,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还有人认为,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将20000元取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中,伪造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和诈骗罪属于牵连犯,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对陈某只定为诈骗罪。我们认为,陈某的这个行为是在侵占之后而继续的行为,可以被侵占罪所吸收,不单独定罪。陈某将摩托车故意推下山崖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总之,本题的难点在于将摩托车上的财物居为己有的定性。有人之所以会将陈某把丁某的现金和存折占为己有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原因就在于没有认识到丁某的现金和存折在陈某产生非法占有故意之前已经处于陈某的合法控制之下,可以视为"代为保管的财物"。另外,对于陈某将存折上的钱取走的行为,之所以不再定罪,主要是考虑到陈某占有存折决不是为了单纯占有存折,而是为了占有存折上的钱,这是前者的后续行为,因此,以侵占罪对此行为加以制裁。 七、(本题共9分) 案情: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2003年试卷四第1题、2000年试卷四第7题) 答案:1、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1分)。 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1分)。 3、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1分)。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1分)。 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1分),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1分)。 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1分),应当数罪并罚(1分)。 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犯罪中止,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1分)。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盗窃罪以及相关的共同犯罪。本案中,首先要注意被害人是15周岁的人,因此,在法律上是妇女,而不是儿童。张某和郭某不是绑架罪,因为他们是为了索取债务,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二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二人还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但是张某属于实行过限,在强奸行为部分不构成共同犯罪,张某单独对强奸行为负责,不另定强奸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而是认定为拐卖妇女罪的包容犯,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中选择相应的法定刑。但对于购买者陈某,由于其既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有非法拘禁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当然,如果陈某还有强奸被害人行为的,还要实行对强奸行为单独认定,然后实行数罪并罚。这里,还要注意的是,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答案认定为犯罪中止,我认为是不对的,因为陈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行为已经实行完毕,属于犯罪既遂,不能再退回来认定为犯罪中止,之所以可以不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不是因为他是犯罪中止(即不适用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条款),而是直接根据刑法分则第241条第5款的规定,收买人不阻碍被拐卖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题2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