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国家司法(律师)考试历年刑法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1999-2016)_吴情树博士(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清源论法 发布时间:2017-08-04
摘要: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我国刑法为了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该认定无罪。 2 、李某将 200 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挪用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我国刑法为了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该认定无罪。            

2、李某将200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1分)李某作为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已构成挪用资金行为;鉴于李某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应当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1分)

解析:这个答案是有问题的。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不但要求是为了自己的私利和以个人名义,还必须是归个人使用。这里的归个人使用,按照199846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这里的他人仅限于私有公司、私营企业。但是如果根据20024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这样,要认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条件是:个人决定,而且还要谋取个人利益。其中的其他单位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单位以及私营企业,也不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

3、李某收受吴某"过节费"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因其利用经理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借给吴某主管的公司,并收受"过节费"1万元,数额较大,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为;因李某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应当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2分)

李某为张某"帮忙"并收"辛苦费"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因其介绍李某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1万元以上,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2分)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之间的界定。有人认为李某为张某"帮忙"并收"辛苦费"的行为是斡旋受贿,应该认定为受贿罪。我们认为不应该认定为受贿罪,因为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索取财物的行为,即有权力与金钱的交换。但是在本案中,李某为张某"帮忙"并收"辛苦费"的行为并没有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因为李某仅仅是外贸公司的经理,仅仅认识该办案人员,并不是该办案人员的上级或者领导,并没有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因此李某的行为仅构成介绍贿赂罪,又由于1997年刑法和1979年刑法在介绍贿赂罪的法定刑上是一样的,对李某的处罚应该按照1979年的刑法。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构成斡旋型的受贿罪主观上要求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不是如普通受贿罪中仅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斡旋受贿要构成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求比普通受贿罪的要求来得严格。

三、(本题共11分)

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张、郭6000多元的报酬一直不付。张、郭二人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张、郭商定将A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A。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A后,要与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A年纪小、太可怜,便让A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张某,让张某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2000年试卷四第7题)

责任编辑:清源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