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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总结∣新媒体运营中的法律风险_赵虎律师(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8-05
摘要:知产库主编乔万里律师持不同意见,他认为,影视作品的剧照大部分都以演员人物形象为主要内容,未经该演员本人同意擅自营利性使用演员剧照,存在侵犯该演员的肖像权的可能,而且文末放置商品广告,明显属于直接宣传

知产库主编乔万里律师持不同意见,他认为,影视作品的剧照大部分都以演员人物形象为主要内容,未经该演员本人同意擅自营利性使用演员剧照,存在侵犯该演员的肖像权的可能,而且文末放置商品广告,明显属于直接宣传产品。赵虎律师也认为,肖像权,根据民法通则100条的规定,关键在于“营利性使用肖像”,如果存在营利性使用肖像的行为,则可能够成侵犯肖像权,他曾经代理过葛优诉重庆某公司的案件,重庆某公司做了一系列的《非诚勿扰3》动漫,用来宣传他们的产品和公司,他主张,这种漫画形象的使用也是侵犯肖像权的,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中闻-朱莉莉提出,现在法院很多判例中,以营利为目的,已经不是必要条件了,她看过很多类似的案件,法院都没因为当事人未以营利为目的而判他未侵权。

罗向京指出,使用剧照,很难从侵犯电影著作权的角度去论,所以肖像权不失为一个角度。是否侵犯肖像权,还是要结合文章内容与肖像内容去判断。是不是不用肖像就不能说明问题?是否文章内容与肖像相关度很高?

总之,对于影评中使用剧照而涉及名人肖像权的问题还没有定论,在我国,仅对肖像权做了一些禁止性规定,而对肖像的合理使用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们期待,立法和司法可以划出一个明确的肖像权合理使用界限。

2. 侵害法人名誉权的界限

主持人还还举了一个例子:2016年10月,某大学老师先后在其注册和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滴滴已死》《再谈<滴滴已死>:没有历史观,程维们走不到最后!》的两篇文章,某司在其注册和经营的微信公众号转载了这篇文章,将文章标题更改为《滴滴已死:伪分享经济彻底破产》。文章发布后,被众多媒体转载,且在互联网上广泛、迅速传播,滴滴一生气,把该大学老师和公司告上了法庭。该案你怎么看?

限于时间原因,群友对于该案例没有展开过多讨论,纵观网络上关于此案的言论,争议集中于:自媒体有权发表评论,其评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界限何在?

有网友认为,文章属于典型的网络评论,除了标题写得有点过之外,文中内容反映了作者自己的观点。既然是评论,就应当允许有不同的观点。对于同样一件事,有唱赞歌的,必然也有喝倒彩的。这都是正常现象。这属于言论自由。网约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滴滴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本身就存在很大的争议。越是有争议的事情,就越需要大家表达自己的观点。真理总是越辩越明。如果舆论都不能批评商业现象了,那还要舆论干什么呢?

也有人认为,文章《滴滴已死》《再谈<滴滴已死>:没有历史观,程维们走不到最后!》中有大量的侮辱性语言,具有侵权的恶意,不构成公正评论。诚然,专业媒体和非专业媒体的注意义务,舆论监督立场有所不同,但评论文章用语应该客观中立。

三、新媒体运营中的赔偿标准及法律风险防范

1. 新媒体运营中的赔偿标准

马丽丽律师认为,具体案件中的赔偿应该参考以下因素:使用数量、使用内容的知名度、阅读量、实际损害结果等。

针对图片侵权,赵虎律师指出,据他了解,之前图片侵权的,一张图片赔偿三千元左右,使用明星照片的,现在大概在两三万到五六万一张,当然,要看用的谁的照片。知产库主编乔万里律师指出,一张图片五百到五千元不等。王咏东律师则认为,图片三千有点高,一千以内为宜。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王晓丽结合自己的实习经历指出:通常情况下,举证较困难,法院酌定较多。去年这个时候,在海淀法院实习,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张图片八百元左右,权利人接受调解比判决划算,前段时间在知产法院实习,貌似保护力度加大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调解工作难做了。

针对文字侵权,罗向京指出,文字作品侵权没有标准,一些公众号不堪维权公司的烦扰,向相关单位咨询。非网络环境的侵权,版权局与发改委有明确的规定可以依照。网络环境下的侵权,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参照线下,文字方面,国家规定80-300元每千字,可以2-5倍赔偿。中闻-朱莉莉提出,可以参考《著作权法》的标准。王咏东律师指出,建议被告在这种官司中尽量不要和解,和解的成本一般都高。

2.新媒体运营中的风险防范

针对新媒体运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朱海东指出,为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作为新媒体运营者我的们还是尽量去做原创,如果需要转载他人的文章,一定要经过原作者或者原创平台的授权,在文首显著位置标明作者和出处。另外,在文章中标明其他转载者需要自行得到授权,避免出现出处有误的情况。新媒体运营者应该增强政治敏感、风险意识、专业知识、规范行为及甄别能力,对文章负责、对读者负责。大的律所应该把新媒体作为品牌化的重要补充力量,除去传统媒体资源,新媒体最大的优势是更好的互动、更为及时、更为灵活,以律所的活动、团队、新闻、荣誉、成绩等报道作为日常发布的主要内容。

知产库主编乔万里律师分享了新媒体运营的经验:

首先,在风险防范方面,一般不用图片,尽可能不用图片,如果使用图片、音频、视频等:

1 在头像上使用图片,点开正文并不显示,基本可以规避侵权风险;

2 正文中涉及案情需要引述,可以自行在商标局官网、国知局官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自行截图;

3 微信自带的视频和音频,可供插入使用的,一般推定得到了腾讯的转授权,未经授权的在公众号后台搜索不到更无法插入链接。

另外,新媒体如何获得更好的发展,以公众号为例,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标题:选题很重要,标题是文章的灵魂。

1 不能太长,约5寸屏幕一行为准,折叠了不好;

2 不少于三个亮点,否则换标题;如:战狼+15亿+背后的14个版权+57个商标;

第二,内容原创;

第三,图片和排版:

1 图片正气权威官方对文章内容是有益提示或补充;

2 排版:16号字为主,避免大段落;

3 避免过多颜色。

致谢:非常感谢朱海东先生、知产库主编乔万里律师、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王咏东律师、朱莉莉律师、马丽丽律师、以及宋洪姿女士、罗向京女士、的精彩分享,感谢何成律师、瞳曦、李行、荣战魁、魏艳蓉、李春红、修文超、wendy、李行、靳红霞、那莫、晓林影视赵劼、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张玉娇、助理李梦雪、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硕士研究生陈晓茜、南磊鑫、王晓丽的积极发言。我们下次再会!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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