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设立的本质在于信息技术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深度运用,尤其是互联网技术与审判各项工作的深度融合。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彰显出了人民法院在大力推进全面信息化建设,总结地方各级法院信息化、网上法庭建设的经验成果,亦是推进互联网与法院各项工作深度融合的重要举措,是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和司法智慧的结晶。 6月26日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会议强调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有其法理基础,较之远程审判、庭审直播等,不是简单的网络技术在司法审判应用中的升级版本,其存在固有的内涵且在应用优势方面较为明显。在全面认识和探讨互联网法院时,有必要明确其内涵和特点,厘定其与相关概念的界限。 一、互联网法院的实质要义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在司法中深入应用,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互联网+”的审判新模式,互联网应用于司法的特点从概念上难以直观显现,但是互联网技术对于司法审判活动的正向影响力,却是显而易见的。毋庸置疑,互联网法院是现代信息技术与法院各项工作深度融合的产物,不仅仅是传统法庭空间的转移,也不是“电子或者数字法庭”等的简单升级。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来看,智慧法院就是要充分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组织、建设和运行形态。互联网法院是现代信息技术与法院各项工作深度融合的产物,互联网法院必然也包含了“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司法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的特性,具备智慧法院的技术或者智能的特性,同时更为突现的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与司法审判各项工作深度融合。从互联网法院的本质属性来看,互联网法院属于智慧法院的范畴,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此外,笔者认为互联网法院指的是运用网络技术搭建的诉讼服务系统平台,在网上实现立案、证据提交、保全申请、开庭审理、电子签名、电子送达、执行申请等在内的网上一体化诉讼运行机制。 二、互联网法院的现实意义 互联网法院存在诸多固有特点,但主要体现在智能化、即时性、虚拟性和无空间局限性的特点,使之符合未来互联网技术和司法的发展走向和趋势,为司法注入新的活力。基于上述特点,那么相较于传统的审判模式,互联网法院具有快速、低廉、方便等明显优势。因此,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与运行对于司法效率的提高、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节约、司法网络化、推进网络空间的法治化等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提升司法质效,能够有效应对互联网专业化的司法需求。现代信息技术并未改变甚至削弱正义,反而提升和优化了运送正义的速度和方式。正所谓“互联网时代向我们诠释了,正义不仅应该实现,而且应该允许也无法回避地,以便利和高效的网络载体方式实现。”互联网法院所具备的文书自动生成、电子签名、电子送达等功能,使得各项流程速度大幅度提升。大数据、云计算、同步语音识别转化等技术的深度应用,大大提升了司法效率和统一裁判标准,同时缓解了当前诸多司法难题。 (二)节省诉讼成本,进一步扩展司法便民的途径和范围。从法经济学来看,如何充分利用司法资源,节约司法成本,以更好更快地解决纠纷,是当下面临的基本司法问题之一。互联网法院搭建的全网上,无纸化诉讼服务平台,对于诉讼参与人而言,立案、开庭、提交证据、签收诉讼文书无须再人来人往,并且打破了空间的局限性,实现从网络空间的跨国界、跨行政区到诉讼空间的跨区域。对于法院而言,庭审的线上和网上替代了派出法庭设置的必要性,模糊了法院设置的行政区划特点。证据电子化或者电子证据,大大节省了纸质归档的繁琐和条件限制,并且真正实现了全程留痕和低成本如实、永久性记录。互联网的线上庭审,不但解决跨境诉讼的难题,并且大大减低诉讼成本,诉讼成本的降低也是正义一种体现。互联网法院是网络时代司法便民的有效形式,利用网络技术参与跨区域异地诉讼活动,为当事人维护自身的权利提供了既经济又便利的保障。 (三)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有助于加快智慧法院的建设。当前互联网技术给司法带来如此多的挑战,根本原因在于网络既是现代生产力,又逐渐成为人类的生存空间。互联网的无国界、在线化特性、去中心化,加之新型涉网纠纷对现行法律理论、司法制度带来的巨大挑战。互联网法院推动了司法的网络化发展,也是智慧法院建设要素的集中体现。互联网法院以网络技术为依托,以网络平台和传输设备为载体,利用网络空间进行诉讼活动。互联网法院将法庭空间设置在网上和线上,通过在系统平台上的立案、庭审等系统的运行,就可以实现诉讼活动全程在线处理。正如有学者言:“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将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换言之,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与智慧法院的建设,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四)通过互联网法院此点而带动网络空间该面,从而加速推进网络空间的法治化。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有利于通过先行先试和优势整合,加快形成互联网审判机制,为现代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化乃至网络强国提供有效的司法制度保障。正因如此,“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为依法治理网络空间、有效保障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互联网法院使得诉讼程序全程网上进行,确保了涉网纠纷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即时性,同时网络大数据技术的深度应用,一方面确保了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和裁判标准的统一性;另一方面提升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参与能力,同时大大减低了信息、证据获取的先天不对等性,这本身就是输送网络法治理念和提升网络空间法治化的重要方式。毫无疑问,基于上述的诉讼程序,将会强有力地化解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使得裁判结果获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同时,也为此类网络行为起到“网络法治公开课”或者指引的作用,据此实现“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的制度目标。 三、结 论 2017年7月10日至11日,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现代科技应用和法律制度完善结合起来”。互联网法院设立的本质在于信息技术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深度运用,尤其是互联网技术与审判各项工作的深度融合。就此而言,互联网法院本身就是智慧法院的范畴,并且属于智慧法院的网络化形式,也是智慧法院为了应对网络空间法治化之所需而做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彰显出了人民法院在大力推进全面信息化建设,总结地方各级法院信息化、网上法庭建设的经验成果,亦是推进互联网与法院各项工作深度融合的重要举措,是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和司法智慧的结晶。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互联网法院也会是维护网络空间使之得以法治化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非凡的历史意义。 (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