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诉讼费的减、缓、免看北安法院的司法救助 李娜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简称《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实施以来,针对北安市人民法院2009-2010年度社会弱势群体进行诉讼费减、缓、免的情况,分析法院对“一心为民,公正司法”司法理念的贯彻应用。 2009年缓交案件26件,缓交金额20.9万元,2010年1月至10月缓交案件38件,缓交金额14.78万元。两件内无减交、免交案件。 从诉讼费减、缓、免案件的类型看,无涉及农村乱摊派的行政案件;无请求行政机关保护人身、财产权的行政案件;无申请执行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案件。其中抚育、扶养、赡养案件1件;医疗、交通、工伤事故赔偿案件3件;其他案件60件。 从以上情况得出以下结论: 一、北安法院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案件有增多的趋向而缓交金额却有减少,2009年26件,缓交金额20.9万元,2010年1月至10月38件,缓交金额14.78万元。这是由于一方面法院的整体收案在增多,另一方面,法院为当事人的提供司法救助涉及的案件当事人的也在增多。 二、《交纳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印制的司法统计表中只列举了涉及农村乱摊派的行政案件;请求行政机关保护人身、财产权的行政案件;申请执行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案件等8种情形,其余的都列入"其他"的行列,这样为了图省事表格设计并不科学,与该条的规定也不相符,导致司法统计不准确,分析也缺乏依据性.建议上级法院尽快制定出科学、规范的诉讼费减、免、缓情况的统计分析表。 三、人民法院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由减交、免交、缓交的三种情形,逐渐变成现在只有缓交的一种情形,这反映出人民法院严格按照《交纳办法》的规定执行,更多的是采取缓交的司法救助方式,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快速立案,让他们打得起官司,体现了法院对“一心为民,公正司法”司法理念的贯彻应用。 四、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法院的办案经费是有限制的,法院的诉讼费也要受到地方财政"收支两条线"的调控,因此,随着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要求的增多,法院的办公办案经费不得不进行"压缩"。对此,建议财政部门要加大法院经费的投入,另外社会要建立“司法救助基金”,让全社会多来关心社会的弱势群体,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五、司法救助是法律规定的制度,它牵涉到全社会的各个阶层。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为符合救助务件的困难群体缓、减、免收诉讼费,确保他们依法行使诉讼权,不但关系到法院的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还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人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之路任重而道远.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