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从我国现行权力运作的逻辑来看,当公益的执行机制失灵时,应允许环保组织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担负起保障环境的职责(外部监督),或者由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执行公益的状况进行监督(内部监督)。从实践来看,尽管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并未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已经展开;对于公众的诉讼资格而言,一个可能的路径是,将《环境保护法》第58条进行形式解释,将“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理解为包括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而导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行为,从而为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提供法律授权。 Subject: AnAnalysis of the Applicable Relationship between Government Civil Claim andSupervision Power i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Relief Author& unit:Zhang Bao(Law School,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83,China) Abstract: Thegovernment claim for ecological damage aims to solve the dilemma of “pollutedby the enterprises, paid by the government” which caused by the tragedy ofcommons, however, this approach also raises contradictions with environmentalregulation, as current laws have already set out a series of rules to rectifythe illegal activities and relieve the ecological damage. As a result, thegovernmental claim shall be limited to circumstances which cannot be solved by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A better way is to directly order the offenders compensatingthe ecological damage in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allow competent organs ororganizations to supervise the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through administrative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s. Key Words: EcologicalEnvironmental Damage; Government Claim; Environment Regulation Power; PublicInterest Litigation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环境诉讼特别程序研究”(14SFB30044);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研究”(15YBA383)。本文同时受到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平台资助。 作者简介:张宝(1983-),男,安徽颍上人,法学博士,中南大学环境司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侵权法。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这里的“生态环境损害”,实际上即为学界所称的“生态损害”或者“对环境本身的损害”。参见吕忠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辨析》,载《法学论坛》2017年第2期。 参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例如,环保部相关负责人在解读该《试点方案》时,认为此项改革的目标是为自然资源损害确立具体的索赔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12号)则直接将之概括为“基于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新华社:《破解“企业污染、政府买单”困局——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解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载 张宝:《环境侵权的解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4页。 邓海峰:《海洋油污损害之国家索赔主体资格与索赔范围研究》,《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7页。 常纪文:《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解决八个问题》,《经济参考报》2014年9月3日第5版。 对此,人们提出了很多至少需对一些充满吊诡的诘问森林资源与林木是否存在双重所有权?野生动物越境迁徙是否构成国有资产流失?居民河中取水是否侵犯国家所有权?洪水冲垮房屋可否请求国家赔偿?国家可否请求企业返还矿产资源? 新华社:《破解“企业污染、政府买单”困局——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解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载,2017年3月1日访问。 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价值理念和立法目的》,《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吕忠梅主编:《环境法学概要》,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46页。 David B. Spence, The Shadow of the Rational Polluter: Rethinkingthe Role of Rational Actor Models in Environmental Law, 89 Cal. L. Rev. 917(2001). 参见《森林法》第39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42条。 汪劲主编:《环保法治三十年,我们成功了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8-191页。 参见张宝:《环保局的原告资格之辨——云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评析》,《环境》2011年第5期。 这些规范性文件包括《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绍兴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调查采样规范》《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的规定》等。试点期间,绍兴市共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案例12起,完成鉴定评估报告书10起,启动赔偿磋商5起,提起公益诉讼1起,实施司法修复补偿76起,收缴环境污染损害责任单位污染损害赔偿金110余万元。参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绍兴模式”树全国典型》,载,2017年3月1日访问。 王树义、刘静:《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探析》,《法学评论》2009年第1期。 [美]Isaac Cheng:《美国环境执法:一个实践者的角度》,《法律适用》2014年第4期。 [德]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张新宝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79页。 况文婷、梅凤乔:《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责任方式探讨》,《人民论坛》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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