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的律师队伍中,有一个很独特的群体,那就是法学教授包括很多知名的法学教授。这是因为依照现行律师法的规定,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的人员,可以申请做兼职律师。故很多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内从事法学教育的教授们出于理论联系实践的考虑,或者增加经济收入的需求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之余兼职做律师。而且由于教授们的知名度和相对扎实的理论功底,不论是在收入还是名望上,让很多从事专职工作的律师都只能望其项背。因此,就有法律教授兼职做律师有损社会公平的说法。这种说法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教授们可能利用自身的学术地位和学术权威影响到检察官和法官公正审理案件,而且,法官、检察官可能是教授们的门生、弟子,碍于情面可能有损司法公正甚至是私相授受。 第二,教授们作为社会被寄予厚望的社会精英群体,介入具体诉讼,争利于市,言论自然会有失公允,丧失作为知识分子的使命感,有损教授们的形象。 第三、教授们兼职做律师可能会影响到自身教学研究工作,不以教学研究工作为重,会影响到本职工作的完成。 上述的理由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但我认为这些并不能称为法学教授不能兼职做律师的理由。主要是这些理由并不是因为法学教授兼职做律师制度所导致,而是与少数教授个体行为所导致。任何制度的存在都不可能十全十美,有利就会有弊,主要是看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而且有些言论还有道德绑架之嫌。 首先,法律的生命不在与逻辑,而在经验。从事教学、科研的教授们虽然可以通过调查研究、社会考察的方式观察司法实践的具体运作情况,但总没有通过亲历性的体验来得实在和真切。允许从事教学、科研的教授们在完成本职工作之余兼职做律师,能够让他们更为微观的、具体的观察司法实践,有助于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不让教学、科研与实践严重脱节。 其次,所谓权威、学术影响,门生弟子之谊的现象确实存在,但是不是教授们不做律师,就能够减少司法实践中的勾连现象,维护社会公平。司法实践中各种乱象从生,与教授们关系并不太大,很多与制度本身设置有关。在国外,同样有教授做律师,但为什么没有这样的问题,应该反思的机制设置,而不是不让教授们做律师。 第三、大学本身应该是包容的,既应当包容一些学者甘于清贫,苦坐书斋,专研学问;也应当容忍一部分人在完成本职工作之后,以自己的所学所能服务社会获得回报,丰富人生阅历,提高物质生活水平。这种包容也能让法学院学生从不同群体的人生经历中获取不同的人生体验,学习到不同的知识。是以教学科研为重还是律师职业为重,则是个体自己的选择,律师法规定需要经过单位同意,而且现在各个学校都有基本考核制度,如果兼职律师严重危机到本职工作,教授们自然也就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只有自己做出选择。 第四,现在律师队伍虽然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人数虽然上去了,但整体素质并没有显著的改变,社会地位和社会认可度并不高,法学院优秀毕业生中优先选择做律师的并不同。教授们做律师可以提升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社会对律师职业的认可度,对律师事业的发展是有好处的。 第五、现行律师法对教授们做律师并没有规定特殊的条件,同样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同样要经过一年的实习考核,不存在因为教授身份就另眼相看,不存在有违社会公平的问题。至于大学教授们有工作、有收入,还出来和专职律师抢占市场,这只是个能者多劳的问题,如果自身努力和付出不够,即便没有大学教授,市场份额也不会惠及于己。 教授们兼职做律师时法学这门学科的特点所决定,实践中教授们做兼职做律师出现的问题不能够称为不允许的理由,把教授们圈养在学校内,是不利于这门学科的发展。以出现的个别问题来否定基本道理,已经成为我们这个社会很普遍的做法,唯完美心态已经严重的影响到社会制度的建设和管理,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希望教授们不要再成为这种心态的牺牲品,教授可以兼职做律师并没有惹到谁,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