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五、决纷的研究。前述规范的研究在实质上也是针对借助习惯和习惯法来解决纠纷的研究。但这里把其单列为一类,是要说明纠纷解决,除了国家正式司法之外,尚有更多或原生的、或替代(司法)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就习惯的实践运用而言,其在这一层面的决纷活动中,有更为广阔的适用空间,且事实上在不同民族、不同乡村村社、不同城市社区的纠纷解决中经常被运用。这是决纷的研究在习惯法研究中之所以凸显的缘由所在。它在主体、运用方式、运行效力等不同视角提供了习惯法研究的现实土壤和广阔空间。这也是这方面的作品不断产出的缘由。如陈柏峰、唐峰、李剑、杨勇、杨平、虎有泽等学者,或就某个领域做系统研究,或在相关领域做多样研究。至于相关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以及相关的其他论著,则更多见。 其六、个案的研究。在司法裁判中,习惯是如何被运用到个案中的?这是个法律方法的话题,因此,相关学理研究属于前述第四点的内容。但是,习惯运用于个案的社会背景、个案原因、引用后果、法律效力、社会接受等等,不完全属于法律方法、从而也不完全属于规范研究的话题。显然,这些内容,更属于纯粹法社会学的话题。这样,对习惯运用于个案的研究,有些是从法律方法论的规范视角出发的,但也有大量研究是从法社会学视角展开的。例如在国内学术界引起较大反响的青岛“顶盆过继案”的裁决,就催发了一系列相关学术论文的产出。其中有些站在法律方法视角(如姜福东的系列论文、王彬、陈光的论文等)研究,有些则站在纯粹法律社会学视角(这一类论文更多)研究。随着习惯在司法个案中的运用日渐增多,可以预料,相关的学术研究将会进一步成为我国习惯和习惯法研究的一个增长地带。 第七、国际的研究。无论在国家间交往,还是国际民事商事交往中,习惯都是其不能回避的重要内容。如果说习惯在内国法上是其重要渊源的话,那么,在国际法,特别是国际民商事领域,就更是其重要的法律渊源。在一定意义上,国际民商事法律,就奠定在既有的国际交往习惯基础上,甚至形成了一种“习惯国际法”。在这一领域,也出现了一些研究论著。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姜世波、王彬等的研究成果。他们不仅研究“习惯国际法”的一般问题,而且立于司法视角对“习惯国际法”的形成机制、查明方式以及司法运用等做出了系统研究。尽管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也不少,但直到目前为止,仍是一些学者们自选的课题,既没有形成不约而同的研究形势,也没有形成有意为之的研究团队。故是需要继续强化的领域。与此同时,还有一些人在从事国别习惯和习惯法的比较研究,这也可以归于国际的研究这一大项下。 第八、文书的研究。文书,特别是契约文书,乃是人们规范化交往的凭证。我国的传统文书,尤其契约文书存量很多。据我所知,卷帙浩繁的敦煌契书、江浙契约、徽州契约、清水江契约、自贡盐井契约以及台湾宜兰契约等,是我国契约文书存量很多的典型表现。其中法学界对这些契约文书和其他文书给予较多关注的,主要是敦煌契书和清水江契约。由于古代社会的契约,除了根据官法要求制定者外,“民有私约如律令”,它自身就是民间自治的重要规范,期间浸透了习惯的作用。因此,它也成为我国当代习惯法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对它的研究,历史学界、人类学界多有展开,法学界也多有染指。如霍存福、王斐弘、孟宪买、韩伟、陈永胜、韩雪梅等对敦煌契约文书的研究,再如徐晓光、罗洪洋、邓建鹏、潘志成、程泽时、瞿见、朱晋一等对清水江契约文书的研究等。除此之外,对其他各地的契约文书,法学界也有自习惯法视角所做的零星研究,但都没有上述两类契约研究的那么集中。值得一提的是董建辉、张明新等对乡约的研究,大体上也可以归入此类。 第九、学理的研究。习惯法是法吗?习惯与习惯法究竟是何种关系?如何理解习惯的规范性质?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又是何种关系?如何调适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习惯进入国家法需要什么条件?国家法能否转变为习惯和习惯法?习惯与习惯法在何种意义上是规范,何种意义上是文化?存在一种刑事习惯法吗?这些问题和追问表明:随着学界对习惯与习惯法研究的日渐深入,有关习惯和习惯法的学理问题,在法学界也颇受关注,特别是其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屡屡成为近二三十年来我国法学研究的焦点话题之一。其中“法律文化论”、“本土资源说”、“法治理想图景说”、“民间法理论”、“法律人类学理论”、“私力救济论”、“习惯法理论”、“刑事习惯法理论”等等学理,不但与习惯、传统问题息息相关,而且都在某一层面或涉及、或专门探究习惯与习惯法的学理问题。梁治平、朱苏力、邓正来、严存生、谢晖、赵旭东、朱晓阳、田成有、于语和、王启梁、侯猛、杜宇、徐昕、桑本谦、魏治勋、李可、王新生等学者,都在这方面做出了相当的努力。 从如上梳理不难发现最近30多年来,我国习惯和习惯法研究业已取得的成绩。不过尽管如此,有关习惯和习惯法研究方法和方法论的专门论述仍属凤毛麟角。大量的习惯与习惯法研究作品,并没有研究方法论上的自觉。众所周知,无论是一门成熟的学科,还是一个成熟的研究方向,方法论的建立以及研究方法的自觉,都是不可或缺的,否则,就难谓之成熟。那么,如何才能使我国的习惯和习惯法研究升华到方法论层面,并令人们在研究中形成贯彻此种方法论的自觉?这也是我和国内不少学者在“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以及其他场合经常探寻的话题。这一问题,尽管归根结底要在学术研究的过程中“自然生成”,但学者们有意识地强化对习惯法研究方法论的思考和探究,自然会催发此种“自然生成”的速度——这正如发酵素可以催发面团发酵的速度一样。 在这方面,李可博士的新著《习惯法:理论与方法论》就做出了相当自觉且有成效的探索。该著既是他继《习惯法——一个正在发生的制度性事实》之后,专门探究习惯法理论的又一著作,也是我国习惯法基本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全书贯彻其“从事实上升至理论,进而又从理论跃迁至方法论”的自觉意识,在对习惯与习惯法、习惯法与纠纷解决、习惯法与国家法,以及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理论的深入批判基础上,其一、提出了一系列全新的概念术语和分析范畴。例如在探讨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时,著者提出并反思了下述一系列问题。现代法治所面临的的三大理念:“政府权力与社会权力关系上的‘消解命题’及由之形成的‘权力万能论’理念,民间习惯与国法关系上的‘模糊命题’及由之形成的‘规则万能论’理念,民间习惯与国法关系上的‘原子命题’及由之形成的‘体系万能论’理念”。官方处理习惯的三种理念与措施:“‘进化命题’与工具论处置”;“‘分离命题’与二元化规制”;“‘指向命题’与差序化调适”。习惯法进入国家法的具体方法和模式:“以知参法”;“援习入法”;“零星模式”等等。再如在对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学说进行反思和批判时,作者提出了“是与应当”、“相对论与绝对论”、“自由与功利”、“形式与实质背反”、“局部与整体脱节”、“不干预与不正义”、“内力论与外力论”、“小社会与大社会”、“小社会的困局”、“规则进化命题的反历史变形”、“赢得开放的条件”等一系列可能影响哈耶克命题内在困境的概念以及解决这些困境的新命题。这足见作者在该书中不但在一般性地研究习惯和习惯法问题,而且在研究中自觉追寻方法论的运用及创新。其二、作者也提出并较为系统地论证了其“习惯法研究方法论”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