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最高法院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决”。其实,三大诉讼法早就明文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明文禁止审判受到其他案外因素的干涉。 媒体审判、群众投票在现代任何国家和社会,都是不可行的,也是不可能存在的。司法权掌握在法院手里,裁判权掌握在法官手里,媒体炒作、民众热议都是外在因素,改变不了这一权力归属。刑事案件审判牵涉人身安全、财产保障等重大利益裁决,事关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秩序。民众关心、媒体评论是民众知情权、监督权的体现而已。 有人把民众热议、媒体评论与依法办案对立起来,笔者深深不敢苟同。关起门来搞判决,判完以后不准评,绝不是依法办案的应有之义。敢于让案件审判过程到裁判结果摆在聚光灯下评议,正是法官依法办案才具有的自信。于欢案件二审开庭依照《刑诉法》庭审公开的规定,诉讼程序、证据提交、各方意见全程公开,止谣于无形,好评如潮水,这正是来依法公开办案的目的与效果。 二、反映民意常理是依法办案应有之义 人都具有社会属性,做事情都要受到社会环境、自身感受的影响。法官裁决刑事案件,首先要审查全部案件证据,准确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把犯罪嫌疑人放在案发时的社会矛盾、情节激化、世俗常理、民情风俗等社会因素和现场环境中去考量,来认定犯罪情节、行为动机和损害后果,才能作出行为人内在心理与外在行为的合理判断,确保认定的事实符合法理、常理,进而适用的法律,才能经得起法律和社会的评议、检验。 最近,网上流传着一篇广州佛山中院“5岁女孩吃了别人送的芭蕉被噎死,赠送人是否承担责任”的二审判决书(没看过的本号文后进行转发),其中法官就对案件事实从法理到常理社情进行了准确说明:“从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民法应是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分享无明显安全隐患食物的行为定性为过失,无疑限制人之行为自由,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符。”,获得《人民日报》微信号的点赞。 回观于欢一审判决书,“不能正确处理冲突”、“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就将被人长时间看管、被人侮辱殴打、公安到场后仍难脱身等现场情节掩盖过去。即使没有媒体的热炒,就这份判决的认定事实及推理说明、法律适用,何以服众? 三、独立依法办案能起到引领舆论作用 早在2012年,最高法院就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 审判公开、裁判公开即使司法公开的需要,也是对社会民众进行的一种权威公示。一场公平公正的审判活动、一篇权威普世的裁判文书,既是对案件当事人违法行为、利益纷争的公开裁量,也是对与案件有关或关注的第三人的普法教育;既表明了司法活动欢迎各界监督的开放态度,也警戒了那些有类似行为或想法的潜在违法人引以为戒;既展示了法院、法官公正适法的权威形象,又能教育引导媒体、公众客观全面的评论案件真相、法律解释。 在人人都是新闻媒体的时代,各方媒体、网络平台新闻发布铺天盖地,想让案件处理置身评论之外,几乎不可能。依法审判公开保障了媒体民众对案件审判的公众知情权,也对宣传司法权威、法院职能、法官形象具有积极作用。于欢一审后,案件事实持各种说法的新闻报道、民间传闻满天飞,而当二审庭审全程公开后,各种争议事实戛然而止。这就是一场公正审判对舆论的引导作用体现。 结束语 审判公开、裁决公开、增强说理,对于审理案件法官的庭审驾驭、法律适用、裁判说理甚至社会阅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难道这不正是我国法院系统正在推进的司法改革法官精英化的已涵内容吗? 一味迁就舆情、迎合民意,绝不是司法进步的标志,但司法审判全程公开,裁判坚守法律底线,说理注重情理法相结合,绝对是司法进步的方向! 于欢案二审宣判结果,肯定不会让所有人都满意,但只要法院坚持了依法审判、公开公正,就应不惧舆论,因为历史会证明,民众最终会明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