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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进中举后会不会当官?

来源:茶香与书香 作者:茶香与书香 发布时间:2017-06-18
摘要:中学课文里《范进中举》中的范进,是清人吴敬梓笔下《儒林外史》中的一个角色,在中举后竟然真的高兴得“疯”掉了,亏得平日里颇瞧他不起的老丈人胡屠户的一巴掌,才将他打得恢复正常。也难怪,穷困潦倒的读书人范进,在一直不停地应试中度过了他的前半生,
中学课文里《范进中举》中的范进,是清人吴敬梓笔下《儒林外史》中的一个角色,在中举后竟然真的高兴得“疯”掉了,亏得平日里颇瞧他不起的老丈人胡屠户的一巴掌,才将他打得恢复正常。也难怪,穷困潦倒的读书人范进,在一直不停地应试中度过了他的前半生,考了二十多次,年过半百,五十四岁上方才中了个秀才,有了乡试的资格,没想到乡试时居然一试即中,成了举人。要知道,明清时期通过资格考试可参加乡试的人,与录取人数之比是非常低的,以晚清为例,这个比率大约是70:1,似乎也只有胡屠户说的“文曲星”下凡才有可能吧。清代著名学者包世臣,六赴秋闱才中得举人,而曾与林则徐协力查禁鸦片的邓廷桢,及第之前也是屡屡受挫,只不过他能做到屡败屡战,在居室里署联以自警,“满盘打算,绝无半点生机,饿死不如读死;仔细思量,仍有一条出路,文通即是运通”,这是何等绝望,又何等悲壮。所以小说中的范进,实乃明清诸多读书人生活的一个缩影,只是他算是运气好的,终于中举,然后开始了一种全新的生活。本文并没有剖析范进这个人物的想法,只是打算以他来“说事”而已,他只是这篇评论的一个“由头”。明清时期的科举考试,以四书、五经为内容,而四书经义的阐发和五经答题,又必须遵循八股文的程式,在这种标准框范下,就不难理解在范进参加童生试时,缘何周学道对他的文章看了三遍“才晓得是天地间之至文,真乃一字一珠”。一篇文章,要主管一省教育行政事务的职官研读三遍后才能明白其意,可见其是多么的不敷实用。不过,依照清朝的制度,经此程式层层选拔,举人以上即可通过考选或拣选两个途径获授官缺,因此,举人拣选知县即属于“正途”。按照一般的“套路”,范进中举后极有可能出任某地知县,而作为负责一地“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的亲民官,断狱理讼等事项就会成为范进工作中的日常。那么问题来了,对于像范进这样科举出身的士人,任职前不熟悉律令,担任地方行政长官时既缺乏处理地方事务的经验,又无法律等专业知识,朝廷怎么就敢对他们委以重任,去处理事关民命及财产的司法实务工作呢?其实这和古代用人制度中考量的权重与古代法律的特点有关。我们知道,受儒家思想中贤人治国观念的影响,历代统治者并不重视官吏的专业知识储备,而是更注重其德行方面的考量。孔子认为“为政在人”,孟子则直接提出了“唯仁者宜在高位”的观念,也就是说要“德能配位”,这种逻辑运思的方式,即是认为只要有仁人、贤能之士主政,就会产生上行下效的政治效应,达到官吏身正而令行的目的,只要依靠官吏的德行,治国平天下即可“运之掌上”,至于为官者的行政智慧和专业技能,则无需过多考虑。因此,古代的职官构成中,虽也有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等的分划,但各种官吏之间的任职资格并无太大区别,而从法律的视角来看,我国传统社会中并无所谓立法、行政或司法权力的划分,政府解决纠纷、惩罚犯罪的职能等等,不过是其对于整个社会事务进行统治的一部分内容而已。无论是从事财政、税收等经济管理,还是负责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也不管是兴修水利、工程营造,还是断狱理讼、定分止争,都只求从事者品行高洁、堪称贤能即可,而有关治国平天下的细节、技术等则似乎无关紧要,用黄仁宇先生在《万历十五年》这本早已在学术界很火而与“人民的名义”无关的书中的话来说,就是“各人行动全凭儒家简单粗浅而又无法固定的原则所限制”,即无法实行“数目字上的管理”。在这样的政治文化背景下,当对一个人的贤能德行这些主观的东西无法进行考评的时候,就只能借助于科举考试中应试者对儒家经典的了解和掌握的程度来做判断了。而像范进这样中举的士人们对四书五经的阐发,似乎也就成了他们德行的外在体现。至于其是否真的清正廉洁、养民如子,能否“为官一任,造福一方”,那就和买彩票一样,命中的概率不知几何了。另外,如范进这样的读书人,在中举后的日常公务中要执行重要的司法职能,不过,选拔过程中对法令律义的忽略,似乎并未引起统治者和“以天下为己任”的读书人的过分担忧,究其原因,一方面与从汉以来确立的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有关,认为治国中应以教化为主要手段,以法律制裁为辅助手段;另一方面,又与古代法律本身的特点有关。因为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起,法律的儒家化即已开始,不仅在成文法典中逐渐渗入礼的内容,而且在司法审判的实践中也开始直接引用儒家的经义作为判决的依据,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即正式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先河。从此以后,以儒家思想有系统地修改法律,并由儒生来注释法律,以伦理学说议决案件就成为中华法系发展的主脉。儒家所倡导的礼的精神,有时甚至是礼的具体规范,被直接写进法典,法律成为儒家道德伦理的条文化,违礼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儒家的学说和经义也以法律为后盾而得以传播。而科举制,尤其是明清时期的科举制,实际上就变成了一种以考察对于儒家知识和观念的了解作为选择标准的选官制度。通过科举选拔的官吏,像范进一样,在为官之后,尽管有大部分工作是处理专业性极强的法律事务,然而,由于断狱理讼也以实践儒家的信条为依归,所以人们并不怀疑范进一般的读书人会做不了官,办不了案。科举考试考不考法律,为官者有没有法律知识,似乎从来就没有引起过上至朝廷下到黎民的质疑。其实,在科举制存续的1300多年里,确实选拔了不少治国之才,宋朝的吕端、寇准、范仲淹、欧阳修、王安石、司马光、苏轼、陆游、辛弃疾等就是在科举考试中脱颖而出的,清朝的曾国藩、李鸿章、张之洞等中兴名臣也无不出于科考的“正途”。然而,毋庸讳言的是,科举考试也“选拔”了诸多如范进一样的“愚儒”,他们胸无治国之才却又主一方政务,除了将四书五经等儒家意识形态格式化地在公文之间流转外,于国计民生却是一窍不通。不过这似乎并不影响他们当官,因为这些人只要往官位上一坐,旋即成为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掌握真理的人,到处指手画脚作指示,随便说几句也会成为供百姓学习的重要讲话,说到治国理政,则老百姓只求他们少扰民就烧高香了。所以范进中举后,到底会不会当官呢?这就看人们怎么理解了。 (本文发表在今天的北京青年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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