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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设法阻拦证人出庭作证 法院多收你的钱,也不会给你公正判案

来源:民意网 作者:民意网 发布时间:2017-05-31
摘要:新闻纪实 法院 多收费 法官设法阻拦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多收你的钱,也不会给你公正判案——辽宁辽阳:两级法院多收两万余元仍然枉法办案 主题词:辽阳市 法院 龙石风景旅游区 王成章 溺水 多收 诉讼费 未成年人作证 枉法裁判 导读:没有经营资质的龙石公司,在
新闻纪实 法院 多收费 法官设法阻拦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多收你的钱,也不会给你公正判案——辽宁辽阳:两级法院多收两万余元仍然枉法办案 主题词:辽阳市 法院 龙石风景旅游区 王成章 溺水 多收 诉讼费 未成年人作证 枉法裁判 导读:没有经营资质的龙石公司,在经营旅游船时,导致年仅28岁的王成章溺水身亡。辽阳市宏伟区法院和辽阳市两级法院加倍多收取了苏文香的诉讼费两万多元,却让未成年人作证,极力为非法经营旅游船寻找理由和借口。正文:一,到东山湖游玩,导致溺水死亡。2014年7月2日18时许,受害人王成章一行等8人(四男四女)来到辽宁省辽阳市龙石风景区内的东山湖,王成章等四男花50元购票后租船游玩。2014年8月2日,新北方电视台做了题为《景区划船溺亡之殇》的详细报道,指出了游船没有救生衣,没有警示标志,出现了险情之后,没有人救援的现状。2014年11月7日出版的《华商时报》报道,游船管理方辽阳市龙石群众体育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石公司)没有告诉他们任何注意事项,周围也没有任何禁止野浴的警示标志,湖水里也没有水深标杆。另外,他们发现船上没有救生衣等救生设备时,便向经营者索要,但老板说“没事,用不着”。当船划到靠近南岸时,那里有二三十人在野浴,王成章等三人便下水。当王成章距离岸边码头还有大约10米远时,突然呼救,朋友们立即下水救援,有人跑到码头借船,但遭到经营方拒绝,王成章最终溺水身亡,年仅27岁。事故发生后,辽阳龙石风景旅游区管理处和辽阳龙石群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应当采取的措施不说,还阻拦其他人营救,不给营救者提供任何方便。电视台在采访中已经调查清楚。由于风景区管理处和游船租赁方不配合,直到晚上23点40分,王成章的尸体才被打捞上来。据了解,王成章是当地的一个牙科医生,新婚不九的妻子在王成章死后,远走他乡。年过半百的苏文香和王丕广,饱受丧子之痛。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惨场面再一次重演,令人不能不心酸泪下。下图就是四A级的龙石风景旅游区的一角[点击查看原图]二、法院为了阻拦当事人起诉,故意多收诉讼费。出事之后,因为辽阳龙石风景旅游区管理处和辽阳龙石群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拒绝最基本的赔偿,苏文香、王丕广一纸诉状将其起诉到辽阳市宏伟区法院。这就是(2014)辽宏民一初字第00389号人格权纠纷案件。当地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明确了是人格权案件中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宏伟区法院经常办理因旅游事宜产生的各种纠纷,宏伟区法院的法官和二被告辽阳龙石风景旅游区管理处和辽阳龙石群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非常熟悉的。为了达到阻碍苏文香他们起诉的目的,这个法院首先狠狠的按照财产案件收取了16,950元人民币的诉讼费。其实,这个案子属于人格权纠纷的非财产案件。首先,生命权等属于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都属于具体的人格权。其次,人格权的案件属于非财产案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姓名权纠纷3、肖像权纠纷4、名誉权纠纷5、荣誉权纠纷6、隐私权纠纷7、婚姻自主权纠纷8、人身自由权纠纷9、一般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生命权案件属于人格权案件,是非财产案件。第三,非财产案件的缴纳诉讼费标准。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第四,法院按照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违法。(2014)辽宏民一初字第00389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可是,宏伟区法院却故意按照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总额1,348,231.50元的赔偿数额,本来应该收取6,591元诉讼费,一审法院收取了16,950元诉讼费,多收了10,359元人民币。由于一审多收了10,359元人民币,导致二审也多收了10,359元人民币。这一个案子,苏文香就多交了20,718元人民币。钱多收了不说,这个法院根本不按照法律规定去办案子,苏文香两年多来举报控告,有关上级法院和当地省市区三级物价局,至今没有纠正这个法院的违法乱收费行为,当然更谈不上处罚他们了。据了解,辽阳市宏伟区法院,多年来至今仍然非法收取当事人的诉讼费,几乎所有的非财产案件都按照财产案件收取,已经持续多年没有被查处。其实,宏伟区法院做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从院长到法官都是精通法律法规的,本应带头遵纪守法,却如此明知故犯,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声誉。应当依法予以严惩,保护广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宏伟区法院的法官一再袒护被告,多收了你的诉讼费也不给你办正事,而是祸害你。[点击查看原图]三,法官专门寻找未成年人单独来作证,又阻拦证人出庭作证。审理此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审判长徐作英,审判员吴忧,代理审判员赵冰,主审法官是吴忧。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当时有多名证人,而且,新北方电视台很快专门采访了相关目击证人,并公开播出。可是,宏伟区法院的主审法官吴忧,抛开这些铁证不去调查,不去审理,不去认证,不去采信,却专门找到了一名叫于金利的未成年人,让其单独在没有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作证。2015年7月15日,于金利书写了一份书面证言,证言说:在2014年11月5日开庭时,我已满16周岁,想出庭说明真相,吴法官不让我出庭。[点击查看原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也就是说,宏伟区法院的法官吴忧调取于金利的证言违反上述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也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证人的界定标准为"知道案件情况、能正确表达自身意志",也就是说,只要知道案件情况,能够正确表达自身意志,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所以未成年人只要能正确表达自身的意志(即把内心的真实意愿通过与语言、文字或手势等外部方式表达出来),就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任何人不得以尚未成年未由拒绝未成年人出庭作证。宏伟区法院的法官吴忧不让于金利出庭作证,也违反了上述规定。为了阻拦于金利出庭作证,在苏文香他们没有列于金利为被告的情况下,法官居然擅自把于金利列为被告,而且,不允许被告于金利出庭应诉和作证,害怕于金利说出对风景区管理处不利的实情。但是,宏伟区法院的法官居然让被告方的工作人员王东和毕仲出庭作证,来证明被告没有过错,这和让自己的儿子证明自己的父亲没有过错一个道理。这样的证明效力尽管极其低,但仍然被法院采信。宏伟区法院的法官还阻拦其他知情者出庭作证,违反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条:“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或者阻止他人作证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应当给予吴忧以处分,让这个吴忧变成有忧。我们实在难以知道,宏伟区法院及其审判人员,为何如此明目张胆地枉法办案,千方百计的设法不让于金利出庭作证,他们和被告之间究竟有多少不可告人的秘密?此案最后只让保险公司赔偿原告63,551.15元经济损失,被告辽阳龙石风景旅游区管理处和辽阳龙石群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其余百分之九十的责任完全推给了遇难的王成章。四,消费者的权益被任意践踏。保险公司在上诉时明确指出,被告辽阳龙石群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没有经营游船的资质。[点击查看原图]我们在全国工商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被告辽阳龙石群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拓展训练、培训,野战CS训练,户外运动服务及装备经销,会议会展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服务(以上各项不含行政许可项目),婚庆、礼仪、摄影;公园露天游艺、娱乐服务;餐饮及住宿服务,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本就没有游船项目,违反了如下规定:《辽宁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旅游餐馆、商店、游乐场所、旅游汽车公司、游船公司等实行旅游业务资质审查制度。旅游业务资质审查,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将审查结果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辽宁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旅游经营者违反规定,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依法给予经济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在限期内不予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安全制度和措施不落实,造成后果的;(二)不为旅游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的;(四)在旅游途中发现险情不采取保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五)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有力救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告辽阳龙石群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被告辽阳龙石风景旅游区管理处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而是让不具备资格的辽阳龙石群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游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成章他们在被告辽阳龙石群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处购买了游船的票,到风景区游玩和游泳,就已经属于被告辽阳龙石群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宏伟区法院和辽阳市中级法院驳回受害人王成章父母的诉讼请求违法法律规定。六,法院拒绝听取党和政府喉舌的监督。当地两家官方媒体新北方电视台和华商晨报分别作了长篇报道,尽管华商晨报掺杂了一些人为因素,但是,在认定被告没有经营资质方面都是一致的,那就是,被告辽阳龙石群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没有游船经营资格。[点击查看原图]面对党和政府主流媒体的权威报道,两级法院居然置最基本的事实于不顾,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裁判。辽阳市中级法院的三名法官是:审判长都伟,审判员戴慧琦,代理审判员徐莲凤。据了解,在此次事故之后,又出现多次溺水死亡事件,均已经得到了足额赔偿,唯独王成章的死亡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还有,龙石风景区的警示标示和护栏均是王成章出事之后才设立的,有2014年7月16日宏伟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审批表为证。足以说明了在此之前没有任何标示。没有资质超范围经营游船的辽阳龙石群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直到现在也没有受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可见当地政府部门对这家公司是多么的仁慈。根据两级法院的判决书的认定,被告辽阳龙石风景旅游区管理处和辽阳龙石群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都在辽阳市宏伟区东环路39号办公,那么究竟哪一个站哪一个的便宜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辽阳龙石群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张丽伟的个人公司,实在不知道这个张丽伟有什么神通。我们最近得到的消息,苏文香、王丕广他们不但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起了申诉,而且进一步向当地物价局提起了举报,举报控告两级法院违法收取高额诉讼费。有关此案的进展情况,将做进一步的跟踪报道。受害人的母亲苏文香的联系方式:13591920258.2017年4月29日星期六[点击查看原图] 本文形成之后,分别以电子邮件和其他方式专程送达: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阳市旅游局,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政府,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辽阳市宏伟区物价局,辽阳市宏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辽阳龙石风景旅游区管理处,辽阳龙石群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化支公司等进行调查征求意见,但是至今并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约定的意见和建议,辽阳市宏伟区法院只有一个负责信访的给苏文香打来了电话,在电话中威胁苏文香,不让申诉和控告。值得一提的是,辽阳市检察院已经受理此案的抗诉申请,我们期待着公平正义的早日来临。另外,苏文香已经再次依法向当地物价局举报宏伟区法院违法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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