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京法官马彩云遭枪击身亡到陆川法官傅明生惨遭杀害,频频发生的法官遇害事件为我们敲响警钟,那以往地位尊崇的法官职业不知何时起已然成为高危行业之一,这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是道德沦丧还是正义缺失,值得我们深思。 1998年萨伯在《洞穴奇案》中这样写道:“我们对‘法律’和‘司法’经常有两种矛盾的情绪:一方面,我们期待它是客观中立的,因此法官不应有任何价值判断;另一方面,许多人却幻想法律与司法应该代表正义,不应该拘泥与法律条文。” 一句话道尽了法官审案时所面临的尴尬境遇。实质正义更合理?还是程序正义更重要?这一千古谜题一时难有定论,只能留待后人评说,但司法实践中法官究竟是如何断案?是以怎样的逻辑判断和论证?却还是有蛛丝马迹可循。 试举一例,当你第一眼看到一个美女,一见钟情,然后你告诉别人你喜欢她,别人问你为啥喜欢?这时你会说很多理由去说服对方,比如眼睛大大的、睫毛弯弯的等,但马的眼睛也很大,睫毛也很长很弯,为什么不对马一见钟情呢?显然理由是不充分也不够具体明确的。这些喜欢的理由是在你做出喜欢这个美女的判定后才想出来,也就是说当你做出喜欢这个美女的判定时是不知道的或者说不确定自己确切的喜欢原因。 同样的,考过英语考试的同学应该有这样的经历,当你答一个选择题时,ABCD四个选项中能准确选出正确答案B,但当同桌问你问什么选B时,你会一时支支吾吾,经过大脑思索分析后才能给出原因,抑或干脆来一句:语感! 由此可见,正常理性人的思维逻辑是先判定后论证。 那么法官在审案过程中也存在这种现象吗? 是否也是先产生一个对案件的综合判定后再对案件进行分析推理?而实际上判决书的书写只是为了论证当初其判断的合理合法性。 “纸上谈兵,空谈误国。”不妨让我们举几个真实案例论证下。 一、正常理性人的思维逻辑 四川幼师虐童案,讲述的是一名幼师上传了自己将不听话的幼童放进垃圾桶、拎耳朵等图片,网友看到后纷纷表示很愤慨,社会影响很恶劣,最后当地警方逼不得已以寻衅滋事罪惩处,而不是虐童罪(不告不理)。 通过对当事人的采访报道,我们了解到其实幼师如此作为不过是觉得孩子可爱,并没有想要虐待孩子,就像你看到一只猫或狗,想要抱它玩它亲近它,如此而已,这从图片上孩子那种夸张的表情以及家长事后都没有起诉或追究等方面可以得到进一步的验证。网友之所以如此愤慨,是因为在看到这些“虐童”图片后有了先入为主的主观判定,认为幼师存在虐童行为,进而寻找各种理由说服他人幼师“虐童”。 同样的,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于欢案亦可印证本文论点。正常人知晓于欢案后,本能的会认为其为了保护母亲,杀害辱母者,其情可悯,其志可嘉,应当减轻刑罚,不应该判处无期。于是民众首先得出一个判定:于欢该减刑,不该判无期,而后寻找理由来论证自己的判定,比如正当防卫。但其实于欢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其并未在讨债人辱母当时进行防卫,而是过后一段时间才拿起刀子行凶,而且事后经法医检验,于欢身上并未受到任何伤害,也就是说讨债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未对于欢及其母亲进行人身攻击,无生命受侵害的现实紧迫性,当然不构成正当防卫。 德国法学家椰林成名前碰到过这样一个难题,说的是一个商家把船卖给了一个客户,收取了现金但未交付,而后又将船卖给了另一个客户,收取现金并交付。椰林觉得商家这样的做法是不合适的,但花了几个月没想明白为何商家违背诚信却获得了双倍的货款,且未受到法律制裁(当时法律环境特殊,一船二卖并未有相关规定),于是椰林开始研究一物二卖的法律问题,终成民法大家。 一物二卖问题在法制制度健全的今天早已不是问题,自有相关法条规范予以规制,此处不予赘述。在一船二卖的典故中,椰林以朴素的公平正义价值观为出发点,得出商家一船二卖得到双倍货款不合适的判定后,开始去分析为何不合适,研究一物二卖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最终得出理论成果去说服他人为何一船二卖不合适。 正常理性人的思维逻辑如此,法官的断案逻辑是否也如此呢? 二、法官的断案逻辑 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2007年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发回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这就是闻名遐迩的许霆案。 ▲许霆 “原本法院根据法律法规判决许霆无期合法有据,但经媒体报道,大家都觉得不对,于是法院根据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证据,改判为5年有期。”朱苏力老师如是说,恰如其分地印证了法官判断逻辑与论证逻辑的特点。二审在舆论的压力下,法官有了先入为主的欲减轻许霆刑罚的判定,而后依据相同的事实、相同的证据,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并依据同样的事实和证据撰写判决书。 无独有偶。 2010年10月,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将张妙撞倒并连刺数刀致受害人当场死亡。一审判处死刑,二审维持原判。 药家鑫作为独生子女,有自首情节,且不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法条规定及其他量刑情节规定,药家鑫虽罪大恶极,但罪不至死。法官为顺应民意,已先有加重处罚的判断,而后撰写判决书进行分析论证。 其实在我们做决策时各种影响因子都会进入大脑,可能你当时不会意识到,但确确实实是存在,并影响着你的判断,比如当你身居高位,任职单位有个肥缺,亲戚给你推荐一个人选,面试的时候肯定是会多加斟酌考虑,难以避免,但明面儿上肯定是不会说出来,就如法官在书写判决书时会重点提及对判案结论有益的证据和事实,并将其向已有判定的方向加以利用论证,对其他则有选择性的略去或一笔带过,更有甚者,如许霆案,相同的证据和相同的事实,一审无期,二审5年,天壤之别,但却实实在在地发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