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民法总则小知识:诉讼时效的类别及起算点

来源:道义文章 作者:道义文章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5
摘要:民法 民法总则 陈群律师 诉讼时效 陈群律师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当天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它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大事,对普通老百姓都会有很大影响。 为此,
民法 民法总则 陈群律师 诉讼时效 陈群律师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当天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它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大事,对普通老百姓都会有很大影响。 为此,本人公众号将在近期以系列文章《民法总则小知识》来宣传民法总则,请粉丝们持续关注。谢谢大家。 陈群律师特别说明: 1、 本公众号的发文预告跟实际发文可能有先后顺序的调整及标题的适当改动; 2、本公众号首发系列文章标题为《民法总则小知识》,但是也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常常可能与民法通则对比; 3、本人有三个公众号,分别关注不同的法律专业领域,在本人首发的文章中都同时展示三个公众号的二维码及图片,欢迎朋友们关注、转发! 请网友理解并支持。诉讼时效的类别 一、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是普适性的,也就是说,在没有法律的特别的或专门的规定的情况下,所有的民事诉讼一律适用的诉讼时效。 在我国,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二0一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此前,是执行两年的普通时效。 普通老百姓的一般性民事诉讼事务,了解普通时效即可。 二、特殊时效 是为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凡是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都适用特殊时效。 特殊时效有两种 (一)短期时效 它是针对一些时过境迁易使证据灭失、案情难以查明、法律关系不能长久处于不确定状态之类法律关系而设立,较普通时效要短的时效。主要有: (l)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上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需要特别提请朋友们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没有这样的规定。也就是说,上述4类纠纷的诉讼时效,一下子从一年延长为三年了。 (5)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6)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 (7)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 (8)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 上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9)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 上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规定于《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长期时效  (1)《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2)《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  (3)《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显然,上述规定于《环境保护法》、《海商法》的三年长期时效,将于二0一七年十月一日之后与普通时效一致了。  三、最长诉讼时效。 (1)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2)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最长诉讼只可延长,不能中止、中断。 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四、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见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2、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3、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4、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5、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2-5点的起算依据见《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6、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见《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7、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见《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公众号后期文章预告:第31期 民法总则小知识: 对诉讼时效的更多关注点;第32期 民法总则小知识: 民事主体多了;敬请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道义文章

上一篇:我们、你们和他们

下一篇:没有了